政府采购法的成本分析

[摘要]从法 经济 学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法的成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成本政府采购法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其主要由立法成本实施成本构成。而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高成本,其途径主要体现为改善政府采购立法体制、改善当前的法制环境以及实施民主立法三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成本;效益       现代 社会中政府采购的金额十分巨大,已成为影响国际和本国经济 发展 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 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成本过高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成本的意义结构       法律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工具。与 自然 规律 不同,法律的这种功能无法依托其自身而自行成就,它必须借助一定组织和个体予以确认。正如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一位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著称于世的加里·贝克尔所说:“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所以,法律制定、遵守和执行都是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然后达到一定的效益。基于此,政府采购成本的意义结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论文网   1 古典经济学讲“投入生产活动中的全部生产要素耗费即为成本”,成本通常是以产品总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生产、制定实施法律也是需要成本投入的,因此便产生了政府采购成本的概念。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对法律成本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成本应界定为法律在向社会提供“公正”、“效益”、“秩序”等公共产品的运作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主体投入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物质和非物质形态)。笔者通过综合考虑成本概念的既有内涵和法律活动的特殊性,认为政府采购成本就是指政府采购法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广义上包括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总和(本文主要指立法、司法和执法成本)。   2 政府采购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政府采购法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依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行主要依赖法律制度的有效安排。在市场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功用就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这就是制度效益。诚如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包括法律)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人带来收益或成本。”如财产法,“它是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利分配给人们”,其最终的目的是“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以及将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的障碍减少到最小”。因此。要想提高政府采购法的效益就必须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保持政府采购成本最小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即在政府采购法律的供给量既定时,基于政府采购法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消费法律守法过程中,增加的消费并不需要增加供给进而增加成本表现出边际成本为零的特殊现象。换言之,政府采购法消费量越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越广,适用频率越高,平均成本就越低。反之,只有那些同经济活动具有一致性,符合政府采购法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政府采购法,才会被人们所自觉遵守,在实践中得到人们的认同。 毕业论文      二、政府采购成本的构成      政府采购成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政府采购立法成本政府采购实施成本。      (一)政府采购立法成本   1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是指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有:为政府采购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政府采购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以及其他费用;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律文本的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有:为预备政府采购立法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实施政府采购法而相应制定的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所需的费用;为宣传、解释政府采购法有关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的 教育 费用政府采购法的传播费用;等。   2 影响政府采购立法成本的因素。政府采购立法成本是指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成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如下:   (1)政府采购法产生的机制。在自发情况下产生的法律规范往往节省了发现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的实证分析、对策研究的专门费用,因此其发现成本低。但由于我国正处于 政治 、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及长期形成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惯性作用,使得政府的行政干预仍比较强。而且,政府采购法的客观性、 科学 性也往往易受立法者偏好、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困扰,因此 中国 的政府采购法规范不可能是由市场自发产生的。这样就导致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政府采购立法的机会成本太高的问题。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技术也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立法成本立法技术熟练,则一项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律从起草、审议到实行的时间会大量减少,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能完整准确地表达政府采购法的内在精神实质和立法意图。如《政府采购法》从起草、审议到实行,历时四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装备部等单位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参与。此外,作为政府采购立法基础的社会条件的成熟程度、社会需求强度和实践积累的程度对降低政府采购立法成本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政府采购立法层次和主体过多。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在地方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除此之外,还有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等。在这个层次过多、主体过多的立法体制下,政府采购体制成本被不适当地加大,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实践中,各地政府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取代中央政府采购立法,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具体细则并没有联系本地实际,没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下功夫,没有对中央政府采购立法进行消化吸收,而是不适当地把政府采购执行政策中那种转发文件的做法带到地方政府采购立法工作中,这不仅降低了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的权威,而且加大了政府采购立法体制成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政府采购立法程序成本政府采购监督成本及其实施成本的投入。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政府采购实施成本   1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存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包括政府采购执法、司法、守法,就是能够经济合理地将政府采购法运用于社会生活中,调整现实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达到立法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然则“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人、财、物的消耗。如果把上述因素纳入我们对政府采购实施成本的研究视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便可界定为具体适用国家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涉及的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政府采购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如财政部门、采购实体、政府采购中心的办公费及其工作人员的报酬等。(2)消除旧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变革阻力的费用。新的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作为对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改变或重构,总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绝对或相对的影响,他们便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势来阻挠该法律实施,国家为清除这部分人的影响,而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劝导甚至补偿有所投人。(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如政府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机关(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其他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学习新政府采购法的费用等,以及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者所支付的违法成本如支付的赔偿金、缴纳的罚款以及守法成本等。尚须指出的是,人们在遵循新的政府采购法中所确定的新制度的安排并非毫无成本支出或利益放弃,于是这些支出或利益放弃就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的守法成本,或日政府采购法的机会成本。 作文 /zuowen/   2 影响政府采购实施成本的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采购实施成本是指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借助这种新的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实施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合理性。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需要,才易于实施。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反映客观的经济生活,操作性差,这也是政府采购实施的一大障碍。如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其内容缺陷表现为:采购主体和采购客体范围规定过窄;供应商资格标准、资格瑕疵及资格预审程序未做规定;公共政策执行方面、保护性采购政策方面、服务采购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技术规格的编制和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及债权债务的特殊处理等方面未做规定;等标期、BOT(建筑、经营、运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竞争性谈判、两阶段招标等方面操作性差。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形式上庞杂混乱,在政府采购法体系内部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无法很好地衔接。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不明确且有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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