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优势—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有利

和谐物业服务秩序的构建,符合物业服务供需双方的共同的根本利益。

人民调解制度对于物业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和谐秩序的构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人民调解法草案制定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制定,我国的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将发展到新的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机制问题更值得我们重视起来。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人民调解机制是一种积极探索   物业纠纷是困扰物业服务供需双方的复杂问题,诉讼,对于物业纠纷解决,当然是非常重要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渠道。

近年来,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来解决物业纠纷,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人民调解,是当事人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诉讼,是法官运用国家审判权,通过判决的作出和履行来解决纠纷

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被概括为对诉讼方式的替代,即所谓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重视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再把诉讼看做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如今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在我国,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法治建设的不懈探索和努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制度体系已经建立起来。

调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调解,是由调解主体,说服当事人,通过沟通、谅解等协商的方式消除纷争。

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不同,人民调解的实施主体是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本身不是行使公权力的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具有民间性,社区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居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其人民调解员来自社区,扎根社区

从属地性特征看,城市中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通常分为三级,即社区、街道、城区。

近年来,针对物业纠纷的高发性问题,出现了依托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做法。

这是一种制度创新的探索。

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在2005年,就已经在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方面作出尝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很重视吸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这样就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到人民调解机制中来。

物业公司参与人民调解机制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 1作为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或接受调解组织调解, 2作为调解组织的特邀成员参与对其他主体之间物业纠纷调解, 3作为相关单位为物业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性意见, 4以调解机制为平台加强与社区治理体系的沟通和联系。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优势 1人民调解是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仲裁一样是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调解组织,程序,效力等都受到法律的调整与规范,从而成为我国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正式法律渠道。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将使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更加系统完善。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如下规定: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规定表明,是否接受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进而言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是否选择这一渠道解决纠纷,必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事实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一个时期里,也确实是影响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瓶颈。

但是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带来重大的转折,其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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