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休息权属于 侵犯公民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的表现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度。

”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些私营企业。

另一种情况就是在解除合同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等。

如:报载在沿海某厂有一位韩国老板命令工人下跪,其中有一位小伙子就未下跪。

这种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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