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营改增”政策对劳务协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摘要:国家“营改增政策是当前财政体系开展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

当前经济形势的复杂变化,扩大了“营改增”的范围,让相关行业的纳税体制及内容都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文章首先简要阐述了劳务协作的概念,然后针对国家“营改增政策劳务协作的影响及应采用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劳务协作;营业税;增值税   国家“营改增政策所涉及到的行业包含了电信、建筑、金融、交通、邮政等许多行业。

在这些行业中开展改革,由于其行业存在的劳务协作现象,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新政策的影响。

无论是哪个行业所开展劳务协作,都需要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因此,劳务协作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务协作准入制度,尽量选择具有相关行业资质且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包部来进行合作,这样才能够减少“营改增政策劳务协作的影响。

一、劳务协作的概述   劳务协作是指项目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在开展具体项目过程中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些具有相关行业资质的劳务企业,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务协作的关系。

两者通过协调后需要签订相应的劳务协作协议,对双方的工作责任、内容、义务等方式进行明确。

同时,需要在议中明确工作检验方式以及财务支付周期等细节问题。

在国家没有提出“营改增政策前,分包方所提供的是服务业统一发展,或者通过税务局代开发展的方式来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国家“营改增政策劳务协作的影响   国家在开展“营改增政策之后,对于劳务协作的管理以及相应的税负都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这些新的管理要求对劳务协作形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劳务协作结算滞后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总承包方的计量都会存在滞后的问题,同时分包方要求较小的项目进行一次性验工计价,加上分包方对于税务办理流程的不熟悉,分包方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一种工作流程,让其不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到进项税票并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劳务分包商的税负会产生影响。

2. 有的分包方并不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从而导致其无法从税务部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承包方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但由于劳务协作是一个长期合作的工作,总包方分包方之间已经存在了许多年的合作关系。

如果分包方无法给总包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展,所开展的税负则会在分包单价中体现出现,无形中就提升了?目的运作成本。

3. 一些特殊劳务协作关系无法让总包方进行抵扣进项税。

在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中,如,建筑行业所需求的劳务派遣,通常都是由总包方与普通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协作

双方通过协商让其派遣人员进入到建筑施工现场开展人工劳务协作

但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几乎都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总承包方增值税税负会有所提高。

此外,对于一些零星劳务协作,比如:杂工、清洁工等。

通常都是由总承包方向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招募,并让其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工作组合,并向一些并无资质的劳务公司进行分包

以往对于这部分税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形式来完成,但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这部分税负无法由于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只是普通发票,从而让总包方无法进行抵扣进项税。

4. 个人承接项目。

由个人组织相应的劳务队伍开展劳务作业。

在与总包方达到协作之后,其款项支付是针对其组织者个人。

再通过其劳务队伍组织者按相应的考勤给予其劳务员工进行工资结算。

这样的一种劳务协作方式所形成的成本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并不会产生进项税额抵扣

在国家开展“营改增政策之后,这种劳务协作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劳务协作的发展需求,开展慢慢在劳务协作中消退。

三、国家“营改增政策劳务协作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制定行业劳务协作准入制度   总包方在与分包方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时,需要对分包方所具的行业资质进行确认。

要求分包方能够开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还需要分包方能够向总包方提供相关行业的或者服务业统一发票。

因此,在两者之间形成劳务协作关系前,应该提高对分包方的准入门槛,并构建一份合格劳务协作名录,制定合理化、严格化的劳务协作管理制度及考评制度。

认真对劳务协作合作分包方的资质以及经营内容及范围进行了解,明确分包方纳税人身份,并结合其项目的发展需求,开展劳务协作的公开招标,筛选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的合作劳务协作对象。

对于已经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商却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对象,要加大对其“营改增政策的教育,并要求其分包商能够尽快培养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一些挂靠公司的劳务协作合作对象,总包方需要结合当前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管理办法,主动与其所挂靠的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劳务协作分包合同的鉴定,并对其劳务协作对象开展劳务验工计价,由其所挂靠的公司或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够支付相应的劳务协作款项。

这样可以实现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规避一系列的风险。

(二)结合国家“营改增政策严格规范合同管理   在此过程中,需要结合所合作的劳务分包进行综合资源的考虑,并根据其资质来制定时灵活的劳务协作分包模式。

1. 针对一些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协作对象,可以通过协商来选择纯劳务协作的方式,让项目总包方进行项目开展所需求材料以及相关的设备租赁,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针对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但技术相对较弱的劳务协作对象,可以通过协商来对争取其项目开展所需资源的控制,要在协商后鉴定相应的主要资源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主要资源的设计量以及消耗比例,如果项目开展所需求的主要资源较大,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可以将其超出部分调拨给劳务协作分包方来开具超额部分的销售发票。

如果所合作的劳务协作对象,具有过硬的技术以及相应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总包方需要对其项目开展材料费抵扣率17%与专业分包抵扣率11%的差额对成本的影响的分析。

通过与其合作对象的协调,最大化地为企业争取利益。

2. 针对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开展项目前应该针对原有的劳务协作合同进行修改。

要将其劳务协作中的单价条款修改为含税单价。

并在其合同中注明分包方需要向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其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进行明确。

(三)严格规范劳务协作结算方式   1. 总包方为了能够在劳务协作过程及时取得专用增值税发展,必须要严格执行“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

这样才能够让企业进行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

同时,对于劳务协作合同,应该与法律机构一起进行重新修订。

要在劳务协作合同中反映出所需要提供的?l票类型、税率以及提供发票的期限。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与每一个相关部门进行对接。

同时还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劳务协作方在完成劳务结算之后,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方收到专增值税专用发展之后,才能够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2. 严格执行“三流一致”的原则。

对于与挂靠公司劳务协作对象的合作,应该及时与合作对象所挂靠的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在取得挂靠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将其劳务协作款项支付到挂靠公司账户。

最终实现合同、发展、收款方一致的目的,让总包方能够完成进项税抵扣

3. 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教育力度。

从当前“营改增”的推广进度来进行分析,由于对一些行业的管理、结合以及劳务协作款项支付都发生了变化,许多中小企业都感到新政策实施非常麻烦。

所以总包方应该针对性地国家“营改增政策进行宣传与普及,并加大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与其合作的劳务协作对象的教育。

让国家“营改增政策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

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需求与实际情况,围绕国家“营改增政策制定明确的项目管理制度,并以灵活的劳务协作管理模式来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营改增政策作为中央以及国家改革进程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同时还能够避免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很多行业的发展都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所以,“营改增”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应该及时地更新自身行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税务制度的学习,让企业能够更好地结合国家“营改增政策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洁.增值税“营改增”新的业务核算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5).   [2]任亚军,施勇.“营改增”对服务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基于江苏省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金融纵横,2014(06).   (作者单位: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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