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遗失物制度

摘 要: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遗失物规定,较多倾向于道德层面。其立法目的在于以高尚的道德来约束拾得人的行为。但是客观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在 “拾金不昧”与“路不拾遗”徘徊之中,无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由于规则的缺陷,导致这一社会关系无法正确的解决,也是目前法律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遗失物 道德 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所有权 遗失物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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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遗失物,根据王泽鉴老先生的定义,为“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1。顾名思义,是他人遗失之物。我国法律关于遗失物制度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失主,因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规定遗失物制度。  以上法律规定立法者设想的法律秩序呈现在我们面前——道德为上,利益为辅。法律拾得人加以了较多约束,包括通知或者揭示的义务、报告或交存义务、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而其权利则仅仅是必要费用的请求权。相反对于遗失人来说并没有规定太多义务,仅仅是支付必要的费用。这就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究其原因,是立法者主观美好的愿望,过高的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平,使得实践中难以真正的实施。但是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仅仅依靠这种愿望,是无法形成良好的遗失物法律秩序的。  另一方面,则是立法的缺失,遗失物制度虽小,但却十分复杂,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目前立法上,主要问题在于:1. 拾得义务较大,风险也大,很多案例都以拾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负责任。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 遗失物公告招领规范机制的欠缺,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混乱。  立法上的缺陷加目前社会情况的复杂性,造成了现在遗失物制度比较混乱的局面。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是建立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遗失物制度的关键。  二、报酬请求权  很多学者都认同这种观点,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也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理由主要在于:  从法律道德的内在关系来看,似乎赋予拾得报酬请求权违背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但是,恰恰是传统美德,对人的行为要求更高,毕竟真正明理高尚的人在这个社会中凤毛麟角,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应该平衡之中利弊,不能因其违背传统美德,而去约束社会公众。某省高院的一则“捡钻”案例,审判法官也表明,仅仅依靠善良去约束光大人民是不实际的,拾金不昧,不如路不拾遗,一旦拾得遗失物,就意味着背负的重大的义务,稍不留神,就要面临巨额的赔偿。  这种义务及其不对等性的出现,导致拾得人不得不保护自己,一方面直接占有而不通知或报告,另一方面就是“路不拾遗”,这都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对于社会运行来说,是不利的  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分析,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定酬金”的概念,利用“利益论”的观点研究报酬请求权,认为酬金的作用是对拾主提供激励,鼓励他们归还遗失物,从而达到提高遗失物归还率和维护失主利益的目的。该角度从经济学出发,证实了“报酬请求权”对于遗失物制度的重要性2。

论文代写   通过立法上确认报酬请求权,赋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可以更好的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同时也促进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消除因为义务责任过大,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遗失物有限取得所有权  拾得人对于遗失物有限取得所有权制度。即当拾得人履行了报告、通知等义务,一定期限后无失主认领,该遗失物应归拾得人所有。  目前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权属规定非常明确:其一,权利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权利。《物权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样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所有权,而且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使得拾得人不但不能享受任何利益,而且连为此支付的费用也无从弥补,这不仅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而且也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这与当代大众以及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因为在大多数的国家立法中都强调权利本位,虽然将无主的遗失物收归国有,由国家作为最高的管理者,将其用于社会3。  同时一些学者也认为,国家对遗失物享有优先取得权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因为,在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之后,往往不能及时地使之物尽其用,而如果由拾得人占有,拾得人将会很快将该财产投入使用,融进市场流通中,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相比这下,拾得人优先取得更适应物尽其用的要求。

论文网   无人认领遗失物收归国有不利于激励拾得人报告、上交拾得物。拾得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与遗失人和政府间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若不注重从经济上激励拾得人,拾得人没有期待利益,其对拾得遗失物的报告义务必会持漠然态度,不利于激励拾得人报告、上交拾得物。  当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还有受遗失物种类的限制,即如该遗失物为足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其所有权归属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文化资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国有财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拾得人不得享有这些遗失物所有权。  四、遗失物信息网络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遗失物的管理比较混乱,一则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二则遗失物信息不对称。这样对遗失物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对于前者,管理机关的混乱,个人认为,虽可规定公安机关为遗失物统一管理的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不便。如有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组建一个全国联网的遗失物信息网络,将遗失物的公告招领信息公布于上,以方便广大社会公众浏览及及时找回遗失物。注释: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论文网 2李葆华,王晓敏:遗失物法定酬金制度与科斯定理,《经济与法》2006年第6期。3高飞:《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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