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享受哪些合法权益] 享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

”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

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

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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