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部分植物药材药用部位的商榷

【关键词】 中国药典;植物药材药用部位商榷

中药之所以能用于治疗疾病,是由于其中含有一定的活性成分。对于同一药用植物来讲,因不同的器官或部位含有活性成分的种类与数量不同,往往具有不同的功效,而被作为不同的中药,如益母草与茺蔚子、麻黄与麻黄根、花椒与椒目、槟榔与大腹皮等。为了充分、准确地发挥出应有的临床疗效,历代本草对于药用植物的药用部位均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主体,关于药用植物药用部位规定应该严格、规范。我们在探讨中药药用部位与其药性相关性的过程中,对2005年版《药典》(一部)中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记载全面的植物类药材药用部位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在此将其归纳整理,既与同道商榷,又为新一版药典修订提供参考。

1 根与根茎药材

根与根茎药材实际上包括根和根茎两大类,根茎属于茎的变态,根与根茎往往难以区分。《药典规定部分植物药材根与根茎入药,如人参、丹参、甘草、龙胆、威灵仙、徐长卿、麻黄根等。所谓的根茎,其实是根与茎的连接部位,不属于真正的变态茎。另外一些药材,如白头翁、党参、板蓝根、白芷、防风、苦参、独活、前胡、地榆等,《药典规定药用部位为根,实际也包括根茎部位,并且在加工时也没有去除根茎的要求。对于上述这些主要以根部入药,根茎所占比例较小,与根紧密连接,不属于真正变态茎的品种,不宜过分强调根茎而将其药用部位定为根与根茎,应该将其药用部位统一确定为根。

对于植物药材药用部位称谓应准确和规范,不能与植物学的概念不一致或相矛盾。北乌头Aconitum kusnezoffii Reichb.与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均属于毛茛科乌头属植物,其主根侧根均呈块状,药材草乌是北乌头主根侧根,药材川乌是乌头主根,药材附子是乌头侧根。《药典规定草乌、川乌、附子的药用部位分别为块根、母根、子根,不仅概念不确切,而且前后不一致。笔者认为,若将草乌的药用部位定为北乌头的块状主根侧根,将川乌的药用部位定为乌头的块状主根,将附子的药用部位定为乌头的块状侧根,应该更为合理。

2 果实种子类药材

采收时间对药材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药典》对药材采收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是必要的,但同类药材的描述与要求应该前后统一,不能有些品种要求,而有些品种不要求。如对果实药材来讲,《药典》在来源中对其多数品种规定了具体成熟度,如八角茴香、小茴香、女贞子、巴豆等为成熟果实;木瓜、乌梅、吴茱萸等为近成熟果实;枳壳等为未成熟果实;枳实等为幼果等,但对佛手、罗汉果、覆盆子等少数品种仅称药用部位果实,对其成熟度没有具体描述,前后不一致,应予以统一。

药典规定胡椒的药用部位为近成熟成熟果实,近成熟果实晒干为黑胡椒,成熟果实擦去果肉晒干为白胡椒。黑胡椒为近成熟果实,白胡椒实际上是成熟果实去除外果皮与中果皮后的果核(带内果皮种子)。因此,胡椒的药用部位应修正为近成熟果实成熟果核(带内果皮种子)。    《药典规定连翘的药用部位果实,但市场商品中包括未成熟果实成熟果实,前者称“青翘”,后者称“老翘”。因此,将其药用部位修正为未成熟成熟果实更为妥当。

果肉是指果实的肉质部分,概念比较笼统,一般是指中果皮。《药典规定山茱萸的药用部位成熟果肉并不确切,其实包括外果皮与中果皮,是成熟果实去除内部果核剩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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