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

摘 要:近年来金融服务业发展迅猛,但日益突出的税制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对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做了些列举,介绍了国内各界人士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看法,并对国外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课征模式进行了比较,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新举措。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 增值税 税制改革 营业税

近些年来,金融服务业发展迅猛,但金融服务业的税制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税负偏重、税负不公、重复征税等,严重制约了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也必将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国内呼吁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去年的财政部就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工作答记者问中,楼继伟说到,去年的服务业占全年GDP的46%,在就业难的情势下,为增加就业量做出了不少贡献,很好地解决了就业难的问题。答记者问中还提到,在推进通信业增值税改革的同时,研究将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可见,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偏高,税负较重。

目前,相比适用税率3%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竟达到5%。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

此外,金融业运营的特点是其税负无法转嫁,其他行业的营业税可以通过劳务价格转嫁给消费者,金融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主要是利率和佣金,而这些不是由市场决定的,银行更是无法通过利率的自由变动将税负转嫁给借款者,也不能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一样,可以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 所以说,金融服务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

(二)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营业税金融服务业实行差别对待,这导致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严重不公。例如,对于不同业务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区别对待,像存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拆借的利息收入等不征收营业税,而贷款利息收入却要征收营业税。还有,对于同是金融领域的证券业和银行业,他们的计税依据却不相同。

(三)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体制,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二者只能选其一进行征收,不难得知,这种增值税的选择性征收方式无疑会扭曲经济的正常运作,极大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当金融服务业的纳税人购入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时,由于所含的营业税款不得抵扣,所以只能纳入成本,当货物卖出去的时候就会成为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计算相关产品销项税额的时候,将会再次征税。除此之外,在现行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的情况下,当金融服务业纳税人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的货物,由于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无疑会让企业承担了沉重的税负。如果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则增值税抵扣链条就可以延续下去。

二、国内各界人士对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看法。

(一)认同态度。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业改革呼声的高涨,国内一些财税学、法学、金融学界的专家、学者等纷纷对我国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趋势表示赞同。

邓文勇与蒙强指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中仓储、代理租赁等行业性质表明,营业税增值税两者课税的经济关系,不会因为征收税额而分离。营业税增值税的紧密关系引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征税过程中的成本,也带来了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

夏杰长认为,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对服务外包起到了阻碍作用,可以采用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来对营业税进行改革,要给第三产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至少要给生产性服务业相当于第二产业的税收待遇。

(二)保留意见。

相反,也有一些知名学者、专家持保留意见,认为应该结合中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不能操之过急,可以适度放开某些领域作为试点。

马国强观点是,在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劳务时,对金融业不宜征收增值税,可以单独征收金融保险税(或金融保险营业税)。

郑晓波认为,一方面,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一旦取消营业税会导致地方的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业的盈利水平高,没有必要减税,即使政府要减税,也应该优先考虑那些经营困难的行业。

三、国外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模式比较。

按照征税方法的不同,国外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免税模式零税率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以下,笔者就这三种模式做一下简单的介绍,浅略分析这些课征模式的优缺点等。

(一)免税模式

免税模式,简言之就是对金融行业不征收增值税的一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欧盟,欧盟成员国普遍采用这一课征模式

免税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巧妙的解决了对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服务价值确定的问题,进而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了征管的成本。不可否认的是,免税模式也会带来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对金融服务业采取不征收增值税,会造成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造成对企业重复征税而对个人少征税的不公平现象。

(二)零税率模式

为了解决免税模式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新西兰提出了零税率模式

所谓零税率模式,其实就是将整个金融服务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其中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对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换言之,对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直接收费服务仍按一般方法课税。

零税率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对于重复课税问题以及在征管成本问题解决地更为彻底。一是因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解决了重复课税问题;二是因为简化了核算手续,不需要对应税服务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从而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了征管成本。此外,提高了出口的竞争力,为在国际上竞争提供了很好的舞台。

零税率模式也有局限性:一是会带来较大的财政收入损失;二是对显性服务和隐形服务没有非常清晰的划分标准,它们直接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因此不能避免存在不同服务间转移收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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