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产物资报废赔偿规定

医院财产物资报废赔偿规定。

一、报废

(一)凡医疗器材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二)需报废的各种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三)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设备科、总务科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经财务科、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设备科,总务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二、赔偿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规定处理。

(三)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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