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制度预防及救济

摘要: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以及相关立法的欠缺,使得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其中软条款问题便是其中典型的一种。

信用证条款危害巨大,然而目前国内外并没有关于此问题的统一可循的权威观点或惯例,这无疑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

国际商会应当对信用证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解决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状,并逐步统一信用证格式和统一必须审核的信用证条款,让贸易实务者有更宏观的把握。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信用证条款;表现形式;法律性质;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092—02      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普遍使用而成为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之一。

然而,正如一把双刃剑,信用证在受到各国贸易商青睐的同时,也给它的使用者带来许多风险。

信用证条款问题正是其中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用的重大障碍。

一、信用证条款概述   国际商会2007年最新实施的UCP600仍然没有增加对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目前国际上也并没有一部法律对信用证条款做出明确的定义,国外从事贸易实务者和学者一般将其表述为: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即在信用证中规定的使受益人(卖方)难以独立于买方独自实现信用证利益的条款

二、信用证条款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信用证条款表现形式多样。

主要包括:   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如“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you received the authorization.”①   2.要求签字或印鉴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

此类软条款可以表现为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还有可能表现为商品检验证书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等。

3.商检中的软条款

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issuedand signed by two experts 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who were authorized to sign the certificate were kept by us.”②   4.装运中的软条款

如:“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③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完全控制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并且限定了运输船只,这对受益人是极其不利的。

5.要求受益人对发货后无法掌控的情况负责的软条款

如欧洲某银行开出的一信用证中规定,“如果货物到达目的港,而进口商没有事先得到海关当局颁发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将保留撤销与该信用证有关交易的权利,因为该信用证是以得到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作为条件的,此时,受益人应承担因运送货物和撤销信用证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   信用证条款内容不多,语句简洁,多具有隐蔽性,且通常不是信用证必要内容,不易引起当事人注意,极易疏忽。

同时其表现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分类就完全概括。

三、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1.国际商会应对信用证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上文已经提到,国际商会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性质没有进行定性,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设计,各国对于信用证条款问题还处于探讨阶段,这对于解决目前比较多的软条款问题十分不利。

国际商会虽然是私人机构,①但它是制定信用证制度的权威,其所制定文件能得到各国的适用。

2.设置保障进口商权利的信用证制度。

信用证条款问题产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点是最根本的,那就是信用证制度本身出现了缺陷。

如果从信用证机制之外去寻找救济,无异于全盘否定经过长时间考验的信用证本身的生命力,也是不现实的。

信用证制度之内是解决信用证条款问题的最好场所,因为只有在信用证机制内解决软条款问题,才能既兼顾信用证机制的基本原则,不会影响信用证的功能,同时,还可以使这个问题的解决更加直接和高效,并且还可以充分利用信用证机制约束双方当事人。

现行的UCP600对于卖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买方的保护则不够,主要是只要出口商提交了表面相符的单据,议付行就有无条件放款的义务,而进口商却不能通过信用证保证出口商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货物是否装船,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进口商根本无从知道,贸易实践中也不乏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例子,有时即使是很快发现出口商欺诈,也为时已晚。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进口商就开出软条款信用证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进口商纯粹是为了控制货物质量倒也无妨,但随着信用证条款的应用,很多进口商从开始只是单纯地为了控制货物质量,逐渐发展为控制市场风险,甚至是进行诈骗。

开具软条款后,进口商附带有了控制市场风险的机会,商人是不会放过这个机会的,这就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将进口商的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出口商

更有甚者,有很多不法商人,也通过这个看起来合情合理的名义来骗取出口商高额的开证保证金、佣金甚至货物等。

要克服信用证的这种失衡,需要建立协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要设计一个平衡器,这个平衡器能使买卖双方及时得到对方的有关信息,进口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货物的真实情况。

如果信用证能够平衡出口商进口商双方的利益,就可以杜绝进口商利用控制货物质量的理由而开立信用证条款了。

有学者建议做如下的设计思路:“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各种单据的同时,应将其复印件迅速地交给买方,使买方通过单据可以大致地了解卖方有没有欺诈;与此同时,应该赋予买方一定的权利,即只要买方提出异议(以书面的形式作出),银行就可以拒绝向卖方付款,但仅限于较短的时间内。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买方未采取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的话,银行可以无条件放款,而且一旦买方指示错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设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解决思路。

在这种设计下,进口商可以及时了解出口商的履约情况,有没有信用证欺诈的嫌疑等,这样进口商的权利可以得到较多的保障,不至于使进出口商权利义务悬殊太大。

3.统一信用证格式和统一必须审核的信用证条款

目前,世界各地的信用证格式、内容和措辞均缺乏统一标准,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随意性太强,这样进口方就可以利用受益人的弱点或者疏忽大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软条款,以限制受益人权益,甚至利用信用证条款进行欺诈

学者和实务界在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和必备条件上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意见,主要是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地点、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申请人、信用证性质、汇票要求、货物内容、装运条款信用证有效期、保证责任条款开证行签字等。

国际商会可以在信用证基本内容和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并加以推广。

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也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②制定统一格式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而且在有些国家和有些领域已经有所突破。

考虑到每个交易可能会涉及一些特殊情况,统一的信用证中可以规定一个区域专门用于规定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

该区域中也只能规定单据条款,而且是出口商通过自己努力可以得到的条款,而不能规定在出口商控制之外的条款

由于所有特殊条款均规定在特定区域中,也方便出口商特别小心审查。

如果国际商会能够制定出尽可能统一的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不但能节省信用证当事人在制定信用证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对消除信用证条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虽然说任何制度都不能防止欺诈,但一个好的、完整的制度应该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欺诈发生的几率,因而,对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笔者认为,信用证制度应该在坚持其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一方面完善关于信用证的内容、成立及生效方面的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应该平衡好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原则下对UCP600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信用证条款是困扰了国际贸易实务界和各国学者很长时间的问题,中外学者为解决软条款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论证和讨论,信用证条款及其风险防范的研究是一个理论前沿问题,其对目前中国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在分析和归纳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探讨,希望能为规避信用证条款风险及完善信用证制度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徐冬根.国际经济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侯放.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徐冬根.信用证条款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1):29.   [5]周灏.跟单信用证欺诈防范中的两难选择――就进口商品质量的控制谈“受益人欺诈”与“软条款欺诈”[J].经济师,2003,(5):48.   [6]朱敏.信用证条款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2006,(9):42—46.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