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种,但由于我国有关犯罪组织称谓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特征的混乱性,给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随意性。2002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这是继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解释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再次进行的界定。而司法机关要想在实践操作中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以刑法和立法解释为依托,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法律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那么究竟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呢?笔者认为只有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才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正确定性。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 论文网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视为两种不同的犯罪组织,而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  首先,所谓性质,就是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它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指具备黑社会组织这种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组织。(1)  其次,立法机关在《刑法》第294条第1、2款中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两个概念,这说明二者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是质的区别,而是同一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别。确认这一点,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惩处。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及加入WTO,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将在这种全球化潮流中向更高程度发展。“他们一方面自己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加强成员的选择与组织管理,同时也不断借鉴中国旧社会青、红帮的经验和不断吸收国外黑社会的管理方式,甚至模仿学习现代化国家组织及现代公司企业的管理方式,如分工专业化、如何提高效率等”。(2)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很多学者指出,我国已经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而且今后还将出现更多。那么如何惩治已出现和将出现的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呢?《刑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只存在发展形态上的差别,完全可以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实力,有强大的保护伞,而台湾、香港的一些黑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并不很高,虽然也称为黑社会组织,但与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其实也没有多大差别。因此将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组织是脱离实际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这是不争之实。共同犯罪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又可划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就是三人以上,以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结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的关系就成了争论的焦点。它属于犯罪集团的一种,还是与犯罪集团同属于有组织犯罪,只是二者在发展形态上有高低之分?笔者认为这些争论及分歧源于混淆了从刑法犯罪学两种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得到的结论。  犯罪学注重研究犯罪组织的动态变化,在犯罪学中有组织犯罪有一个由合伙犯罪(2人以上)—团伙犯罪(3人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步步发展的过程,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向有组织犯罪的最成熟形态—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中间阶段。因此,有人就认为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中两种不同的组织。但是我们在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性质时却应该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注重的是在既定刑法的逻辑框架内,为各种犯罪现象寻找尽可能合适的位置,因此它是以横向的、逻辑的眼光来界定和把握有组织犯罪的特质……从而为理性的、协调一致的刑事政策提供必要的认识基础。[3]它要揭示的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逻辑种属关系,而不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

代写论文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从概念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法穷尽犯罪集团的外延。其次,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2.有一定的组织性;3.具有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的目的性;4.组织具有稳定性。而这些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都具有的。在刑法分则中对它们予以单独规定,是因为它们除了具有这些共有特点外,还有各自的特性。它们与犯罪集团是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但其法律性质仍是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发的司法解释中也隐含了这一点。《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符合《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罚的原则。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  在全国“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成为一个突出的难点。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弄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  犯罪学中归纳了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这些特征是动态的、抽象的,会随着人们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增加新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这些特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静态的,它们要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一定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只是犯罪学上这类组织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的特征。因此应将二者区分开来。

论文代写   《刑法》第294条规定侧重于抽象描述,可操作性差,没有体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性犯罪集团相区别的特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特征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但对该解释的内容,在实践与理论上都有很多反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的要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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