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共生

【摘 要】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两种公器,传媒司法对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有目共睹。

但就在民主呼声高涨的时代,两者的关系却“越闹越僵”,大有势不两立之势。

笔者拟从二者社会功能的角度入手,探寻矛盾的根源,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解决的途径,让二者共生共荣,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冲突解决机制      一、传媒司法社会功能      (一)传媒社会功能   近代传媒起源于西方。

近代传媒诞生之初,其基本职能仅仅是传播信息。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开始了蕴含民主的萌芽,传媒的舆论监督这一价值功能通过宪法得以确立,并成为监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力工具。

(二)司法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保障性权力,司法权的权限远小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因此,要想使其发挥应有的功效,就要增强它的“硬度”,所以最终促成了司法独立。

二、传媒司法的统一性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和运行准则,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国家的支柱。

传媒司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民权。

而在西方,二者还共同担负着限制有泛滥之势的行政权的使命,因此二者具有着天然的统一性。

在我国,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对维系社会统治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司法传媒关系的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第二,司法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三、传媒司法冲突的表现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导向失位导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环   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和尊严正处于开始形成的过程之中,然而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独立承受了许多不应该承受的东西。

(二)“媒体审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现象是大众传媒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最为突出的一种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背道而驰,则司法机关就会面对极大的压力,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相一致,则多少又会让人觉得司法机关是听从了传媒的声音,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是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漠视和践踏。

侵犯公民公平审判的权利相较于媒体,普通民众是弱势一方,更何况是“遭人诟病”的犯罪嫌疑人呢?      四、传媒司法冲突的原因      (一)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冲突的内因   1.传媒与法院对“真实”的认定不完全相同   法律真实通常被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传媒认定的新闻真实标准还存在“现象真实”与“体质真实”之争。

这种“真实性”理解的误差导致了冲突的可能。

2.传媒的时效性与司法运行规律的不一致   司法是在严格的程序约束下进行的,而对传媒来说,真实和新颖则成了它的生命。

如果报道的东西不具备时效性,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家媒体就难以生存。

因于此,在实际运作中不时有传媒指责司法漠视效率、办事拖拉而司法则责怪传媒不尊重程序、胡乱监督的摩擦。

3.传媒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二)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冲突的外因   1.传媒司法在不同制度设计下的冲突   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新闻法,没有将传媒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在没有一套完善的新闻法制体系下,传媒开始变得“矫情”、“喧宾夺主”。

此时,传媒监督功能司法的独立性就会产生冲突

2.传媒司法面对案件时在不同评判标准下的冲突   前面已提到,传媒司法存在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道德评判标准肯定会更有优势一些,这就使得道德评判标准有“越位”的嫌疑,会压缩法律评判标准的生存空间,引起社会天平的失衡。

3.传媒司法在不同运作机制下的冲突   任凭舆论左右司法的裁决是危险的。

一旦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而炒作案件,煽情效应造就的共鸣便足以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司法独立便难以生存;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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