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1)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进新的阶段。

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

如何采取公道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核定1.资产评估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

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本钱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

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

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

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

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

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换原则

替换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

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资产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

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价值

假如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核定中必须留意的题目。

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

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治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职员治理、劳动用工治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治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

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

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参与,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

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

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治理者经营者把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分把握的信息。

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轻易出现国有企业治理者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题目。

如何防止国有企业治理者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存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存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

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把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治理者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

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由于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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