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争议和探讨

持续经营作为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假设之一,对该假设适用性的客观评价不仅是公司职员的重要职责,同时也逐渐成为外部审计职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深化,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日渐突出,而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题目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等题目

针对审计职员在考虑持续经营时出现的题目,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现就该题目主要争论的焦点以及审计职员应对的策略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情况以及此次相关审计准则的修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围绕审计持续经营假设题目的主要争议  1、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治理层还是审计职员?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表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治理层的责任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治理层拥有的信息上风,然而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治理层往往不愿意主动表露公司持续经营方面题目的事实。

审计职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表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看审计职员能够评价表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职员评价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责任

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职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

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终极依据。

鉴于诉讼风险,审计职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从上述,笔者以为,持续经营保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公众和会计职业界“角力”的结果,是审计期看差的突出表现,这个结果本身也是动态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几个具体题目的界定。

(1)审计意见类型和持续经营表露方式。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究竟是“编制报表基础性的假设”,还是“重要的内容”?对这个题目的回答是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首要标准。

假如以为持续经营只是重要的内容,根据其对财务报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保存意见审计报告。

然而,假如以为持续经营是一项基础性的假设,那么出具保存意见审计报告就可能让投资者感到迷惑。

因此,针对“在审计职员受到被审计单位主观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时”的情况,在我国此次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修订中,删除了原有准则中答应采用的保存意见

另外,治理层和审计职员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评价结果的表露方式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题目

审计准则规定一般采用说明段方式表露

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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