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契约下的内部人控制研究

内容摘要:内部控制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若此问题不设法解决,则不但对股东利益有影响,而且还影响着中国的资本市场,从而影响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从市场契约的角度来规制内部控制的问题,以期对公司治理实践提供参考。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内部控制 行政性委托代理 市场契约      内部控制及其产生的根源      内部控制的概念溯源   对内部控制的经典解释来自于最先提出这一概念的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从前的国有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他明确指出,内部控制分“法律上的内部控制”和“事实上的内部控制”。

前者是指经理人员通过持有公司的股权而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后者是指经理人员虽然不持有公司的股权,但在公司的财产使用和处理分配等方面实际上拥有着控制权。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特殊性   在我国,国有资产营运的行政性委托代理方式是“内部控制” 产生的根源。

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资产,国有产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事实上在资产运作过程中全体人民是无法操作的,具体的资产运作只能通过具体的个人来操作。

于是,国有产权的展开过程中,如果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那么在这种产权结构展开过程中委托人从一开始就是虚化的,初始委托人仅仅是一个概念,具体操作的委托人事实上不是全体人民而是政治代理人

它往往是代理人专制,结果是风险由“委托人”(全民或国家)来承担,而剩余由代理人来索取,这样国有产权的性质就变了,从而国有产权成了虚设的东西。

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营运采用的是行政性委托代理方式,再加上代理人(同时本身又是委托人)取得国有资产营运权是“免费”的,因而行政性委托代理只能实施“软约束”的制度安排。

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上下级关系,首先是导致双方无法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公允地签订经营合同;其次,对代理人的选择权掌握在委托人手中,作为下属的代理人不能完成承包任务或经营不好企业、完不成合约规定的任务时,找个借口,打报告,就可以完全推卸自己的经营责任,因为这样才是委托双方最有利的选择。

所以合约软约束是行政性委托代理这一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软约束的合约也就不能界定明确的经营责任。

这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

市场契约构造了控制内部控制的机制      市场契约的成立   简单地说,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各类产业中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要求在(委托代理契约中做出规定。

有人会说,契约内容单方规定,不通过契约的对方商议,这样的契约是违背《合同法》的。

但确切地讲,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的内容仅仅是契约的一部分,契约的另一部分,即涉及经济利益的重要内容,有待于契约的对方来提出。

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了各类国有资产经营代理权市场(国家股东代理权市场)后,企业家根据契约中已经规定的特定经营要求提出他们愿意经营的价格,这就是契约的另一部分内容。

但这还未表明契约已经成立,要等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将经营代理权(或股东代理权)交给在市场竞价中出价最高的人时,契约才成立。

由于涉及经济利益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契约的对方在市场竞争中最后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契约被称作是“市场契约”。

显然,国有资产经营市场契约,完全是契约双方自愿缔约而成立的,这使对方被迫签约的情景。

所以,市场契约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成立的,是完全合法的契约

这克服了以往的在国家与(被行政式委任的)经营者的一般契约关系确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在契约确立中处于“逆向选择”的地位,又由于这种契约本身的软约束性,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不少经营者出现的“败德行为”的情况。

市场契约的核心内容   在这里想强调一点,本文中“市场契约”最大目的就是要通过规定市场契约中的一些不可缺少的核心内容,使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真正地建立起来,从而能够达到规制我国国企特有的“内部控制”现象的目的。

市场契约的核心内容如下:   企业家应根据契约中规定的“经营要求”,提出他们愿意经营(国家股东代理权)的价格,也即是说,企业家竞买到国家股东代理权的必要条件就是他们必须履行政府或国资局所规定的特定的经营要求。

同时,竞买到代理权后,国家股东代理人代理期限内不得违背契约、不得越权经营

契约双方(即政府或国资局与国家股东代理人)对涉及经济利益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具体协商,它主要应体现出契约双方的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长与总经理不能同时兼任。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董事会与监事会分设制度。

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同时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契约中应当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包括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公司目标;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与雇员和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可预见的重大风险等等。

总之,通过建立国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市场契约,产生真正的国家股东代理人,使所有权主体真正到位,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具备充分履约的人才条件的产权约束机制,不但能解决国有资产经营中的低效率问题,更能解决企业内部控制问题,这也是本文应有之意。

参考资料   1. 孙伯良,市场契约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   2. 严莉,中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学位论文), 电子科技大学,2001   3. 卢昌崇,公司治理结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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