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

关键词: 请求权/相对 法律 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 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编辑。

Abstract:The creation of the concept of Claim (Anspruch) was rooted in the needs aroused by Civil Law’s progress from the order based on litigation to the order based on right system. “Claim” experienced the transition from as a remedy tool to as a constructive cornerstone, from a specific type of rights to an abstract concept, assisting civil laws’ codification, and helping the law system focus on substantive rights. But the universal use of Claim in a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results in ambiguity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lative right and absolute right, leads to imperfection of rules on Lia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Actions, as well as misguides the theory on litigation object to some extent. Thus Claim—related theories should be re—analyzed to define precisely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Claim in an attempt to refine the legal—relation—based Civil Law system.Key Words: Claim (Anspruch) Relative Legal Relation Limitation of Action。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 现代 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一、从救济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 发展 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但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且在 哲学 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 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的划分,将诉权具体化,使其与各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一一对应[3]真正在理论上区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首推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的体系》。在该书中,他认为,就诉讼诉权的意义而言,“actio”是主观权利的一种形式,即主观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防范侵害的表现。因此,每种相应的诉讼方式反映了具体的实体权利。在萨维尼看来,没有权利,无法想象对权利侵害;没有侵害权利无法取得诉的形式。他进一步认为,权利侵害必有一个确定的加害者,因其加害行为,双方进入到一个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中。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以要求加害者消除侵害。这种针对一个确定的人和要求一个确定的行为的请求权,具有与债相类似的本质。显然,萨维尼将此种诉权视为实体的主观权利,具体表现为权利受到侵害而呈现的对抗加害人所表现的状态。此种诉权具有实体法上要求排除侵害的权能。因此,学者们认为,萨维尼已经尝试从罗马法的“actio”中剥离出实体法请求权。但是,他没有完全清晰地分离出作为独立的实体性的请求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性的诉权。[4]。

其后的温德夏特反对萨维尼将侵害权利作为诉或诉权的前提。他认为,诉权不应当仅仅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权利未受到侵害的状态下,权利人也应当享有一个实体上的请求权。例如,买受人之所以可以要求出卖人为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是因为其享有诉权。如果认为,买受人在遭到拒绝之前并不享有诉权,罗马人将根本无法理解。只是在大多数情形下,买受人无须使用此种诉权,除非对方拒绝他所请求的内容。这样,罗马法上的actio被解读为一种现代的实体权利,即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相对方给付的实体法地位,这与向法院提出的诉权迥然有别。实体请求权先于诉讼而存在,是裁判的对象。[5]若对温德夏特的解读进行严格分析,不难发现,请求权概念与其说是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不如说是法律体系化过程中的重要创造。毫无疑问,以现代眼光看来,罗马法上的“actio”这一内容丰富、内涵复杂的复合性概念,其不仅是程序性的权利,也是实体性的权利。作为程序性权利,“actio”是指当事人要求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资格;作为实体性权利,“actio”反映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相当于现在所谓物权债权等具有直接生活利益的基础性权利的内容。申言之,生活事实如有可资援引的actio,则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从而成为法律事实,而法律保护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在罗马法上,有诉权始有权利诉权的功能是权利创设而非权利确认。温德夏特倡导私权诉权说,将罗马法上向国家提出的actio解读为通过法庭加以追究的请求权,从而将诉权的设权功能剥离。 请求权概念提出之前,诉权创设的是具有生活利益的基础性权利诉权正是这些权利法律上之力的表现。请求权概念提出之后,请求权成为基础性权利法律上之力,并成为诉权行使的对象。因此,争端发生后,生活利益(基础性权利)的状况并非审查的重点,请求权的有无才是诉讼的中心。作为权利救济的司法途径,诉权只不过是权利自身在法律关系上效果的展开。而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不但清晰划分,而且还有效贯通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6]这样,作为救济手段的技术性权利请求权成为了诉讼的目的,结果,促成了以形式推理为特征的规范导向成为法律思考的基本进路。总括而言,在由救济权利秩序的转变中,请求权概念的创造,至少满足了两重主要目的:其一,构建了实体法逻辑自足的权利体系,满足体系完备的法典化要求。具体而言,一方面,请求权先于诉讼存在,不仅可以通过法庭的诉讼主张,也可以在诉讼之外主张。这样,请求权就填补了争议发生之前权利实体法上的真空状态,因为若仅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权利人才享有诉权的话,则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要求对方履行,形成实体法权利构造的漏洞;另一方面,请求权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立法完成了对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公因式提取,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其二,实现了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模式。该种模式下,以实体法设定各项权利,将请求权定为维护实体权利的手段和工具,以约束法官行为,限制其自由裁量权。 除以上制度意义外,作为一类权利请求权也表现出具体的功能性意义,具体主要表现在:第一,扩大了债权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于债权请求权,因此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能够适用到其他非债之请求权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法典内在结构的需求,民法典由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请求权体系。第二,界定了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依据一般理论,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时效制度作为以时间因素限制民事权利的民法制度,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提高经济与诉讼效率,但该价值取向与固有的道德取向不尽一致,将其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能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三,为民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为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其使用的法律概念非常抽象,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化与技术化。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到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即权利法律行为。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清晰法律思维,防止模糊与混乱,有必要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法律规范。因此,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7] 二、权能、具体权利法律关系:请求权概念的分裂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通常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该定义为依托,我们可以推演出多种含义的请求权,结果导致各类“请求权”并不具有同质性,引发法学研究上的种种模糊与混乱。(一)具体权利:作为救济手段的请求权作为具体权利请求权,是指以请求权命名的具体权利类型,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具体权利请求权,显然是因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派生出的手段性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或补偿基础权利。作为具体权利请求权与当前理论中作为基础权利请求权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绝不可混为一谈。债权具有可被侵犯性(无论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均可能侵犯债权)[8],而作为救济手段的请求权,属于责任关系的范畴(下文详述),只存在是否被行使的问题,任何人均无法对其进行侵害。例如,物权受到侵犯时,产生物权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未被满足,则侵犯的仍是物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为此,有学者主张,应对德国法上的请求权加以发展和变革,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属于原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救济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救济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请求权体系。”[9]该主张赞同救济性的请求权,道出了请求权的本质;但该文所指的原权利请求权,实际上并非具体的权利,关于此点,留待后文详述。 如果将请求权的理解限于救济性的手段,则作为基础权利债权与工具性权利请求权存在本质的区别。债权物权、身份权及知识产权等属基础权利,而这些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侵犯后,则产生救济性的请求权。这实际上是把原来必须通过法院才能向对方提出的请求,直接向对方提出,这种请求的方式经法律认可后,即成为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准此以论,则所谓物权请求权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也变得毫无意义,因为物权请求权债权物权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其并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物权债权是基础权利,体现的是某种利益,而物权请求权不过是保证这种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至于请求权是否得适用债权的某些规则,则是另一个问题,不能通过论证其逻辑上的包含关系解决。(二)相对法律关系与请求权能:请求权在“债权”语境下的概念内涵传统民法上,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定义,是典型的请求权。以权利所含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在此基础之上,又可再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格权、身份权等等。显而易见,此种情形下,请求权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概念,指的是一种基础性权利,其本身的内容即包含了特定的生活利益。现有理论认为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无非是要表明,债权是请求性的权利,不具有支配性,这其实是对债权性质的一种描述。在此语境下,“请求权”并不具有任何权利的内容,不能构成实定法上的任何权利,其要表达的是“请求关系”的概念。至于在债权具体行使的层面上,“请求”其实是指债权的功能,“请求权”应该是“接受权”的代称。“债权之清偿,定有始期者,在期限未届至之前,债权固已存在,而请求清偿之权,则必于始期届至之时,始克发生。”[10]但这里作为请求权发生条件者,实为义务履行之条件,其在法律上的意义,非在确认权利请求权的成就,而是作为义务人义务违反的前提之界定。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并不是使权利人取得请求权,而是义务人若不立即履行义务,即确定地引起责任关系的发生。职是之故,晚近以来,学说多倾向于认为,债权之本质乃在于债权人的给付受领权,至于请求权则不过是前一受领权附随的作用而已。[11]也就是说,在此层面上,请求权其实是指债权的功能,属于债权权能的一种,只是法学上的分析工具,也非实定法上的具体权利。因此,在债权这一语境下,请求权概念已经异化,其内涵并不是权利,而是既指债权的权能,又描述债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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