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诋毁竞争对手

对比广告是指任何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及到竞争者,或者提及到竞争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广告

对比广告又分为直接对比广告和间接对比广告

直接对比广告是指直接提及到竞争企业的名称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则仅仅是提及到竞争性产品的范围。

如果有人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比XX的产品好,质量高,价格便宜,但事实上这个广告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这种对比行为明显就是抵毁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多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而且,这种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12条。

然而,如果这个对比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即广告主的产品的确比XX的产品好,质量高,价格便宜,那么,这种对比广告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的竞争,各国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真实的对比广告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任何一个真实的对比广告都可能一定程度上损害某些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禁止真实的对比广告,这又不符合民主国家小的“言论自由”原则。

特别是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有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确存在着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其他生产厂家通过对比广告揭露这些产品服务,就不仅是正当的行为。

而是还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对比广告

欧共体条例  背景欧洲各国过去对待对比广告有不同的态度。

在丹麦、法国、奥地利、瑞典以及英国,对比广告基本是合法的。

立法者认为,对比广告符合消费者对市场信息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而且也符合自由竞争的原则。

然而,比利时、意大利和德国则总体上禁止对比广告

根据德国过去几十年来的法院判决,对比广告在德国原则上是被禁止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样的广告违反了善良风俗。

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广告主必须要把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另一个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知道自己产品的优点。

这种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或者说用别人的产品作为台阶提升自己产品的地位,具体做法不符合“效益竞争”的理念,所以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比广告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例如,比较两种产品各自的优点,或者力反驳非法的对比广告或者消费者的请求,不得不进行产品间的对比,等等。

意大利虽然没有明确地禁止对比广告,但传统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598条2c.c关于禁止诋毁竞争对手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2598来第3c.c的总则性规定,对比广告原则上是被禁止的,而且直接的对比广告是绝对违法的。

其理由是,一个企业如果把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比较,其目的就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

而且,一个经营者评价竞争者的产品或者经营活动。

这本身就会败坏竞争者的名声,因此,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企业。

所以不能容忍一个经营者作为评价其竞争对手的法官。

消费者如何选择产品,这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经营者不能通过对比广告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活动。

经营者可以进行对比广告的例外发个抵御性的对比广告,即当一个经营者因为受到了竞争对手购不法攻击,可以通过对比广告来保护自己,或者通过广告来批判对方。

此外,间接对比广告是允许的,特别是那些宣传自己的广告,但在很多这样的判决中,法院不认为这样的广告对比广告

随着欧洲大市场的建立,欧共体认为有必要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在比较文告方面的法律制度。

因为任何商品或者服务都是通过广告进入市场的,广告是提供商品信息最重要的工具,因此,欧共体关于广告的方式和内容就应当有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应当协调成员国之间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随着大市场的实现,欧共体消费者可以得到的商品服务更加丰富,从而更加需要商品服务信息。

比较广告在这个方面的好处是,它们能客观地带给消费者各种商品服务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推动商品生产者和服务供应者之间的竞争,这些竞争反过来又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好处。

但在另一方面,现实中也有很多非法的比较广告

这些广告不仅会损害竞争,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对消费者的购物活动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欧共体有必要明确,什么样的比较广告是合法的,同时也有必要禁止非法的比较广告,以维护欧共体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1997年通过第97/55号条例修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1984年发布的第84/450号条例,并由此将1984年条例更名为《欧共体关于误导性广告比较广告的第84/450号条例》。

根据这个条例比较广告原则上是合法的,但它们应当符合一系列前提条件。

同时,根据欧共体的这个条例,成员国有义务在2000年4月1日之前将这个条例的内容纳入自己的国内法。

对于德国、意大利这些在过去原则上禁止比较广告的国家来说,法律上认可比较广告的最大意义展,它们在这些广告中不再仅仅考虑经营者的利益。

而且还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他们对市场信息的需求。

因为比较广告可以带给市场更多的商品服务信息,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强化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则可以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福利。

此外,违法的比较广告在本质上都是贬低或者诽谤竞争对于的广告,它们从而属于禁止诋毁竞争对于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真实的对比广告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某些经营者的利益,而禁止真实对比广告,又不符合自由竞争原则,有持于消费者的知情权。

前提条件根据该条例第3a条第1款的规定,合法的比较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根据欧共体关于禁止误导体广告条例的规定,误导性的广告就是欺诈性广告,其后果会误导消费者的购物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或者将会造成损害竞争者的后果。

事实上,;一个广告如果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不管它是否是比较广告都是违法的。

(2)广告中所比较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同的需求或者用途。

比较广告中所提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可比性。

如果一个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不具有可比性,即使它们在同一个广告中被提及到,这样的广告也不能称为是比较广告

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如果一个广告中所比较商品或者服务不具有相同的性能或者用途,这个广告就违反了该法第1条中关于善良风俗的规定。

这即是说,比较广告应明确指出所比较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指出提供这些商品服务经营者,有些比较广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所比较经营者或者商品,但人们可以通过广告内容以及广告所陈述的情况在相关市场上推断出所比较商品或者经营者

如果一个经营者宣传自己的商品是最好的广告,不能马上被推晰为比较广告

如果在具体的市场条件下,如市场上只有不多几家生产音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推断出广告主所暗示的其他经营者,但在一个有众多生产者的市场上,人们就不能通过这种广告推断出被比较的对象,这种广告就不能称之为是比较广告

此外,夸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是比较广告,因为任何广告都会强调和夸耀自己的商品

傍名牌的广告也不能被视为是比较广告,因为这种广告的目的通过傍名牌,抬高自己的市场地位,而不是把名牌商品和自己的商品比较,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选择的对象。

(3)广告是客观地比较商品或者服务中一个或者多个重要的、相关的、可验证的且具有典型性的方面,其中包括它们的价格。

这些是认定比较广告是否合法的最重要的条件。

重要的方面,是指这个比较是针对商品或者服务中的主要标志,而不是比较它们的不起眼之处。

相关的方面,是指比较那些可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方面。

一般来说,相关方面也是产品或者服务中的重要方面。

但是,相关方面主要是指对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感兴趣的人们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典型的方面,是指这个比较应针对它们的引人注目之处。

如果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专门与另一个有诸多缺陷的商品进行比较,以证明自己商品的优秀之处,这就不是典型的比较

最后,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广告中所比较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可以验证的事实。

这即是说,比较广告中所比较的内容不是广告主的主观评价。

如果一个广告声称,XX企业生产的蛋糕比其他食品厂生产的蛋糕更好吃,或者XX企业生产的服装比其他企业生产的服装更漂亮,这不是客观的比较,不能验证。

这样的广告不能称之为比较广告

如果一个广告宣称, XX产品在博览会上被评为最优,该产品的质量从而要比其他品牌的产品好。

他就至少应当把相关的证书印发给批发商,甚至通过广告把证书印发给全社会,给消费者提供一个验证的机会。

如果一个比较广告通过验证报告说明商品的性能或者等级,广告中就应当说明检验报告的来源,并且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信息。

广告是生产者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商品信息的工具,消费者越是难以得到验证商品的机会,经营者就越是应当向他们提供这些信息。

总之,比较广告比较的事实必须是经过验证的,信息来源必须是可靠的。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也可能进行这样的验证。

但是,有些商品信息,例如矿泉水和纯净水的水质比较,就需要通过专家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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