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高提成,事后不得以收入太高而下调

小 保: 下载论文网   为解决招工难问题,一家公司在其招工简章中明确表示除保证员工基本工资外,还许诺按销售额的5%支付提成”。

我们入职到公司担任销售员之后,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也有同样的内容。

由于半年来,我们每月的提成都在4000元以上,大大超过了生产一线员工的收入,从而遭到生产一线员工的妒忌,甚至产生了不满,公司为平衡关系,遂于近日单方决定,从上个月起,将我们的销售提成降至2%。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周雯凤   周雯凤: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

提成比例不仅是公司招工简章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你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彼此在协商一致后已经写入合同条款。

公司下调提成,虽出于提成太高而难于平衡与生产一线员工的关系,但无疑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劳动内容的变更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公司未与你们“协商”,更谈不上“一致”,即私自下调提成,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提成工资所具有的特性,无疑与之吻合。

公司从上个月开始下调你们的提成,等同于无正当理由克扣你们的工资,因为《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再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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