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可行性探索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我国证券市場推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背景以及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带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沉淀问题,本文旨在提出相应的对策,探索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背景下合理利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带来收入的可行性

关键词: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沉淀资金 可行性探索。

1.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背景。

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证券公司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视同存款的错误认识,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逐步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2006年7月证监会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状和问题。

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时,首先需要将资金从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到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然后进行证券交易

2.1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分布。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包括各商业银行汇总账户中的资金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作为证券交易的备付金和保证金。根据每家证券公司开立三方存管银行的数量不同、每个存管银行客户数量、资金量不同以及与登记公司交收的金额不同,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在各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的比例也不同。

2.2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利差收入。

证券公司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1对客户存放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结息,与此同时,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按照金融同业利率2给证券公司结息,证券公司赚取其中的利差作为收入。

2.3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沉淀问题的产生。

根据登记公司结算规则,证券公司登记公司的证券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原则,即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证券买入和卖出的净额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在这种交收模式下,虽然证券公司每天客户资金总的买入和卖出的成交金额很大,但是实际证券公司T+1日用于与登记公司交收的净额并没有成交金额那么大,只是客户资金的小部分。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在所有的客户资金中,只要一部分的资金在每天循环使用,除非出现证券公司客户总的证券的买入交易量远远大于证券卖出交易量的特殊情况,否则,很大一部分客户资金实际上是在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中处于未经常使用的沉淀状态。

3.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可行性研究。

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提供融资、担保及可动用客户资金的具体情形、违规动用客户资金的情形。这就使客户资金管理更多的从安全上进行,在每天交收需要的同时,保证客户资金每日核对,账实相符;很少考虑其中不常用于交收沉淀资金的利用和如何增加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问题。针对目前客户资金管理的现状,提出以下两种模式:

3.1沉淀资金的固定化。

沉淀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常不参与证券公司登记公司的交收,只是单纯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给证券公司带来利差收入。如何能使这部分沉淀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在合法合规不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下,又使证券公司的收益最大化?

建议可以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集中管理,由当前全部客户资金存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活期账户的方式转变为活期账户与定期账户并存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证券公司根据以往所有客户证券交易情况,将客户资金分为存放登记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经常用于交收的常用资金和很少用于交收沉淀资金

证券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固定存放,经常用于交收的那部分资金仍然保持原有的活期账户模式,这两部分资金登记公司和存管银行按照金融同业利率分别按季结息。

③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以及证券公司稳定经营前提下,不经常用于交收沉淀资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减少。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管理需要将这部分沉淀资金按照1年期、3年期或者5年期银行的定期存款管理,存管银行每季度按照对应的定期存款利率给证券公司结息。采用这种模式,能使沉淀资金产生利息收入远高于之前的模式(见后面的举例)。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客户资金的增加,沉淀资金也会进一步增加,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收入也会进一步增加。并且这部分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可以与银行协商,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在将沉淀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前,为了解决不常用于交收沉淀资金在特殊情况下用于交收,需要将定期存款重新变为活期存款的情况,建议将沉淀资金按每千万元或者每亿元分笔定期存放,这样就可以在用于交收时,根据缺口金额使用其中几笔填补交收不足,其他沉淀资金仍然能够继续保持定期存款状态。等到沉淀资金增加时,再将新增的沉淀资金存为新的定期存款。

3.2模式推导。

假设某证券公司A与n家三方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Y亿元。证券公司存放登记公司保证金和备付金账户资金占总客户资金的。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