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不作为

[内容摘要]:行政作为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行政作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对行政作为致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也十分有限,本文力图从行政作为界定、特征、危害、遏制对策、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行政作为进行论述,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行政作为界定,特征,危害,对策。

一、行政作为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1. 程序说。认为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实质说。认为行政作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3. 违法说。认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作为就是行政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行为。本人认为:行政作为应该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一般来看,行政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作为主体必须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行政义务行政作为的构成必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所谓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法定行政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 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2) 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3) 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4) 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运用合同方式进行行政活动是现代国家追求民主行政的方式。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行政作为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以合同有效为前提。3.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不认定为行政作为。4.行政主体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作为行政作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作为的本质特征。行政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维护和分配权的放弃。这种放弃将构成对国家所负作为义务的放弃,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对公共利益分配权的放弃,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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