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可抵税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国税局在对某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10月份的两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所记载的出售人、收购金额,与实地核实情况不一致。

税务机关责令其就两张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计算补缴税款,并处以1倍的罚款。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该企业一直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去年10月份,由于要完成销售订单,时间紧、货源紧张,就从收购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处买来救急,当时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就以从两个植棉大户处收购棉花的名义,开了这两张收购发票

企业财务人员企业处罚表示不理解,并询问以后怎样处理才能不被处罚

企业开具的两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事实不符,形成了虚开。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可见,该企业的行为形成了偷税,应接受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该企业如果当时索取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听了税务干部的解释后,企业财务人员后悔不已,如果当时遇到问题,不是凭主观判断来处理,而是及时咨询税务机关企业就可以避免受到税务处罚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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