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重构

我国民法中重大误解制度重构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摘 要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因行为人故意或者非故意的而造成意思表示瑕疵,从主客观心理状态看,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不一致两种情形,后者在我国民法中体现为重大误解。虽取法于欧陆,但却独创重大误解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颇多,应在借鉴国际通用错误规则的基础上,重构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关键词 错误 重大误解  论文联盟错误制度民法领域中的难点之一,国外立法中虽然已建立起一整套的错误制度,但何谓错误,大多数国家却未有法定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错误意思表示又称错误的法律行为或错误,主要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愿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这种不一致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错误所造成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错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在英国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暗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的允诺。 论文网   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没有使用传统民法中的错误概念,而是以重大误解制度代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颇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错误制度的相关理论,以期为我国错误制度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主要国家关于错误的规定   (一)德国法上的错误。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其内容发生错误或者根本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可以撤销该表示,前提是:须认为表意人在知道事情的状况或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作出该表示;(2)关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或物的特性的错误,也视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由此德国法上的错误可分为两类:一是表达错误,指表意人在内心意思形成时并无瑕疵,只是因表达行为而发生错误;二是表示内容的错误,指在内心意思形成过程中因对事物认识的不正确而导致所形成的意思发生瑕疵。两者都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二)法国法上错误。   《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对错误作了规定:错误仅于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如错误仅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不成为无效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是契约的主要原因时,不在此限。 法国法上关于错误与德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包括德国法上所说的表达错误,而仅包括内心意思形成过程中发生错误错误涉及契约标的物本质是,构成无效的原因。

论文代写   (三)英国、美国法上错误。   在英美法系国家,错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 英美法上错误种类的基本划分为单方错误双方错误和共同错误。单方错误指一方当事人错误,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他有错误,或应当知道他有错误发生契约关系。双方错误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契约时所指之契约标的不一样,立约双方彼此发生错误,即确定标的物之错误。共同错误双方当事人犯相同之错误双方当事人虽具有意思表示一致之要件,但此一致是建立在共同错误基础上的,当错误发生作用时,则此一错误使双方当事人间之同意无效。英国法认为,若错误纯由错误人自身疏忽引起,则为不应有的单方错误,不应给予救济。美国法则认为轻微疏忽并不阻却救济,但若错误方具有明显的疏忽,则被视为自知无知而仍贸然行事的蠢行,风险由其。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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