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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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止一词在日语中本义为停止和禁止,对法律中的具体含义则学者解释不同,定义也不相同。有人认为,差止(injunction)是指在诸如公害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使侵权行为停止,从而防止现在和将来发生损害。(注:杉村敏正、天野和夫:《新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91年2月28日,第415 页。)也有人主要从公害的角度来定义差止请求权,认为它是指针对排除公害的人,请求设置防止发生公害的设施,进行设备改良,停止其营运的诸项权利。在持续性公害中多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使用,在噪音妨碍和日照事件中也经常运用差止请求。(注:自由国民社《图解にょる法律用语辞典》,1994年12月20 日,第965—966页。)差止请求权请求停止违法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民法上的手段,在公害、名誉毁损、信用毁损等侵权行为反复、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侵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除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外,有必要请求停止今后进行侵害,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同时,在侵害发生一次的情况下,若可充分认定将来确可发生时,同样有必要请求防止发生侵害。(注:伊藤正己:《国民法律百科大辞典》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平成3年10月1日,第489页。)也有人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物权保护以及商法的有关保护出发下定义,认为差止是指就特定事件,为阻止违法或不当状态深入或持续进行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面向将来的禁止性具体处分,通过司法处分(法院)和行政处分实现。(注:林修二等编:《法令用语辞典》,第6次改订版,学阳书房,昭和61年3月10日,第293页。)总之,不论从哪一角度下定义,法律上,差止请求一词的基本内容不变,它除包含停止侵害之义外,还有禁止将来发生侵害之义。因此,差止请求权除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外,还有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及侵权物废弃请求权。因在我国日常和法律用语中无法找到精当的对译语,笔者原样照用日文的提法,暂称之为差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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