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_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合管理办法 颁布99900 执行99900 总 则 条 规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合管理行促进劳动合制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济特区劳动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责辖区劳动合管理工作。
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责劳动合和集体合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合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格培训围实行持证上岗制。
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管理制保证劳动合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二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管理 七条 劳动合管理机构职责是 ()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和集体合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管理制;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管理工作验; (四)编印劳动合、集体合规; (五)办理劳动合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除和终止劳动合; (七)审集体合;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用人单位作劳动合附件各项规制并予以备案。
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劳动合管理格培训并通考试获得《劳动合管理人员上岗证》。
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由劳动合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鉴证。
审不合格劳动合劳动合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面提出修改见;对修改合格劳动合应予鉴证。
十条 劳动合鉴证应当审以下容 ()劳动合双方格是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劳动合双方是否按照平等愿、协商致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 (三)劳动合容是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劳动合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双方是否亲或面授权他人签、盖; (六)劳动合外思是否致。
十条 劳动合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登记、编; (二)审; (三)制作《劳动合修改见》; (四)盖鉴证并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合格劳动合附件予以备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信息录入劳动合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条 劳动合管理机构应收到劳动合三工作日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修改见》。
十三条 劳动合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当事人造成重济损失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由其所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用人单位劳动合签订、履行及劳动合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不履行劳动合等违法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济特区劳动合条例》、《深圳济特区劳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情况实行年审。
用人单位不按参加年审或通年审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依法予以处罚。
三 用人单位劳动合管理 十六条 用人单位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部门应对单位劳动合实行规化管理。
其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单位劳动合管理制; (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相配套各项规制; (四)依法办理劳动合订立(含续订)变更、除和终止手续; (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鉴证手续; (六)检劳动合履行情况及协调处理劳动合争议;遇重问题应依法提出问题建议并直接向单位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签订(含续订)、变更、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和集体合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和集体合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除和终止合有关件并及归档; 十七条 用人单位专(兼)职劳动合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劳动合管理格培训并通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格证》。
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用人单位招用尚除或终止劳动合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济特区劳动合条例》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条 劳动合须员工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签并加盖用人单位公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签可面授权他人代签。
面授权、私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济损失由代签人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单位私代签人依据单位依法制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授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应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劳动合订立日起30日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 ()劳动合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鉴证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鉴证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附件; (六)劳动合管理部门认要提交其他材。
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或协议但其劳动合(或协议)与岗员工劳动合容上应有所区别。
双方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劳动合(或协议)就不岗期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应当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10日作出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变更双方当事人应以面形式对变更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盖。
二十四条 劳动合期满用人单位续延劳动合应劳动合期满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向通知》送达员工双方协商续延劳动合应劳动合期满前30日重新订立劳动合;重新订立劳动合前份劳动合期满次日起生效。
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劳动合期满前面通知员工;并劳动合期满3工作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移手续。
除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劳动合除3工作日向员工出具除劳动合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移手续。
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要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部变换工作单位应与原用人单位除劳动合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调核实进行调当事人方或双方不愿调或调不成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容相配套规制规制般应包括 ()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 (二)企业工分配制; (三)劳动保险管理制; (四)考勤管理制; (五)员工岗位工作行规; (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考核办法; (七)员工奖惩制; (八)保密制; (九)根据要建立其他规制。
规制与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相违背应及进行修改。
企业制定规制应职工代表会、职工会或董事会讨论通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向全体员工公布规制无效。
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管理台帐 ()劳动合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变更、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向台帐; (六)违约合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并依法对单位劳动合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约定变更、终止或除劳动合工会有权提出见或者要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助。
三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人)应向职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报告单位劳动合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责。
三十三条 办法九九九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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