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权制度比较异同分析

作者简介:段俊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25—02   一、刑事诉讼上诉权人   刑事诉讼上诉权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主体

上诉权人提起上诉,是引起刑事上诉审程序的法定渠道。

(一)大陆法系   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来看,享有刑事诉讼上诉权的主体分为两类:   1.有独立上诉权的[毕业论文网(专业提供代写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主体

包括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检察官

首先,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刑事审判原审中被指控犯罪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原审裁判结果的主要承受者,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各国法律都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其次,检察官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设置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程序不当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上诉)。

2.无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代理人。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代理人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但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

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大陆法系各国都规定应当以被告人上诉人。

(二)英美法系   从英美法国家的立法看,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1.被告人

英美法国家在立法中都认为被告人属于刑事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着,因而都赋予了被告人上诉权。

2.检察官

英美法系中对于检察官行使上诉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对有些裁判是没有上诉权的。

如英国,对于治安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控方律师无权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

作为控诉方对刑事法院的定罪或者判刑,一般也没权利提出上诉

(三)两大法系比较   相同之处:一是两大法国家均赋予被告人以独立的上诉权,体现出对其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英美法国家均赋予检察官上诉权,但在大陆法系,赋予检察官上诉权属于普遍现象,而在英美法系,赋予检察官上诉权则有所限制,这主要体现了对被告人上诉处分权的保护。

不同之处:一是两大法国家上诉主体范围大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上诉主体范围较大,英美法国家上诉主体范围较小。

二是两大法系对上诉主体的权限分类规定也不一样。

大陆法系国家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有独立上诉主体与无独立上诉主体之分,英美法国家无此划分。

二、刑事诉讼上诉权的行使   (一)大陆法系   为保证刑事上诉权[(专业提供代写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人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上诉权,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上诉事由上诉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上诉的理由。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被告人检察官提起上诉事由作出了对等的规定。

无论事实、法律问题还是实体、程序问题均可提出上诉,即被告人检察官均可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官越权和诉讼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抗诉)。

但由于审级制度的不同,对于第一次上诉不论被告人还是检察官都能提起上诉(抗诉)。

而对于第二次上诉大陆法系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普遍要求上诉只能针对法律问题。

也有少数国家被告人检察官提起上诉事由在立法上作出不同的规定,其是为了强调检察机关特定的监督职能。

2.上诉期限

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上诉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实行统一上诉期限制度。

在德国,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抗诉),必须是在宣告判决之后1周内。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上诉期限制度。

在日本,审级不同,上诉期限也不同,对地方法院、简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4日;对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10日。

同时大陆法系有些国家对于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规定也有所不同。

(二)英美法系   1.上诉理由。

英美国家上诉理由的规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被告人检察官均享有上诉权的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有关上诉事由的规定在对等性方面存在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美英两国刑事上诉事由的不对等。

在美国,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主要是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并且有两次上诉机会,而且第一次上诉无需理由。

检察官只对有罪判决且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或上诉成功后才能提出上诉

二是加拿大刑事上诉事由的对等。

对于简易罪和可诉罪,被告人检察官能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问题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上诉期限

英美法国家上诉期限的规定基本相同,实行统一上诉期限制度。

在英国,被告人上诉应该在判决作出2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法院的刑事庭表示上诉意愿并送达上诉书。

(三)两大法系比较   1.上诉事由的比较。

上诉事由的对等性方面看,两大法系均存在对等和不对等两种情况。

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保持辩诉双方地位的平等,即不仅要求辩诉双方在法庭上对抗的平等,同时在上诉事由方面也应实行对等待遇。

上诉事由的具体内容看,两大法系所作的规定较为多样,其差异点主要集中在上诉权行使的范围方面。

大陆法系,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对于第二次上诉仅允许就法律适用问题、诉讼程序违法问题[(专业提供代写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和判决违反法令问题提起上诉,而对于第一次上诉实行全面上诉原则。

英美法系,英国、加拿大等多数国家允许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提起上诉,美国则仅允许对量刑提起上诉

比较看来,大陆法系少数国家英美法系多数国家上诉事由的规定持有一种保守的态度,而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英美法系少数国家对此却持有一种开放的态度。

2.上诉期限的比较。

上诉期限的规范方式来看,两大法系均有国家实行统一上诉期限制度,但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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