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研究

摘 要:日本从1951年《土地征收法》颁布至今,已形成了规范的土地征收程序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在系统总结中日现行土地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借鉴日本相关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不断完善。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补偿方式多元化;NGO组织;听证制度;土地征收程序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125—02      土地征收是当今社会被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其程序的合理与否不仅反映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涉及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因此,如何借鉴国外此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成为当前国内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中日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发现中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中日土地征收程序总结   本部分将就中日两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总结。

1.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

(1)举办事业的准备阶段。

在此阶段,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发布公告。

(2)公益事业认定阶段。

首先由创业人进行申请,再由建设大臣和都道府县参事进行认定。

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

(3)登记土地和建筑物。

(4)达成征购协议。

起业者与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权利所有者,可以像签订合同那样达成购买协议。

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则请征用委员会确认此协议。

如果协议得到征用委员会的确认,协议则具有与正式裁定相同的效力。

(5)收用委员会裁决程序阶段。

(6)让地裁定。

在作出征地裁定后,自征地申请被批准之日算起四年之内,征用委员会对关键当事人的申请再做出让地裁定 [1]。

(7)不服申请和诉讼。

不服收用委员会的事业认定裁决和请求收用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建设大臣请求审查。

(8)补偿

征地补偿采取现金补偿、耕地开发补偿、代替地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方式。

2.中国土地征收程序

中国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勘测界定。

征地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包括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

(2)拟订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3)发布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4)提出申请。

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5)受理申请。

(6)批准征地申请。

(7)土地补偿登记。

(8)组织实施征地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全额支付。

(9)交付土地和登记发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些程序是相同或类似的,此处不再进行赘述。

下面着重就两国征地程序中的差异进行讨论。

1.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异。

日本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 [2]。

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

土地征收审批通过与否取决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必须进行听证,在实践中也是很少真正实施。

2.对被征地者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

在日本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发布公告 [3]。

中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请批准之后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属于事后程序 [4];被征地者很少参与到补偿标准的确定中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体现的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意志,尤其是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征地者协商补偿的空间很小。

3.补偿方式的差异。

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现金补偿,还包括耕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数种方式,为被征地者打造了失地后全方位的生活保障[5]。

中国征地补偿方式基本上以现金补偿为主,且多实行一次性补偿

三、完善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前面所分析的中日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差异和中国在这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   1.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土地征收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提高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还能打破政府在征地方面的垄断地位,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来

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批准土地征收申请前,由具有征地审批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征地申请人、被征地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土地监察部门就土地征收的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参加者就征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征地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且听证结果应作为重要的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的重要参考材料,对征地审批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2.吸纳NGO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土地征收的监督过程中来

NGO组织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以第三方的身份监督土地征收活动时,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且NGO组织的成员多为掌握一定知识的社会公益人士,他们监督征地行为,更能够代表被征地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

具体来说,NGO组织要参与到土地征收的以下两个环节中来:首先,在界定公益事业时,NGO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征地行为的公益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在监督征地补偿金发放工作时,要确保每一分征地补偿金都能发放到相关当事人的手中,而不是被地方政府占用、挪用。

其次,NGO组织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监察工作,监督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官员的行为,及时发现那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最后,NGO组织还要监督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能够客观反映被征收土地的价值,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3.全方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探索补偿方式多元化。

首先,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

要重点安排那些不适合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就地就业。

政府可以出资兴建劳动密集的乡镇企业,吸收就业;也可以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提供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减免税等支持,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解决生活出路。

其次,要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政府可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保证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年老之后有所保障。

同时,可以在缴存养老保险者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下将养老基金投资于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让缴存者在养老基金的增值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在全方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探索补偿方式的多元化。

可以实行债券安置方式等,以使失地农民加入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来,从而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当然,在这方面的探索,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让他们成为土地征收的受益者,至少不是受害者。

四、结语   本文从中日土地征收程序的总结归纳入手,对比分析了中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在原有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当前国情,从一个更加新颖的角度,提出了完善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几点建议,以促进中国土地征收程序向着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济勇.日本土地征用模式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J].国际经纬,2005,(8).   [2]梁亚荣,刘燕.构建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J].中国土地科学,2008,(11).   [3]李蕊.土地征收制度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4]周华蓉.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与对策研究[J].法制园地,2005,(8).   [5]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      The Contrastive Study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s Procedure in Japan and China      LI Dong—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The Law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 Japan was issued in the year of 1951.Now,canonical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has been formed.Now,our country is in the period of high—speed urbanization.In this period,the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expose ceaselessly.In this article,we summarize the current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 Japan and China and discuss the question existing in our country.Then we combine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Japan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on how to consummate the procedure of our land expropri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our country’s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develop to perfection.   Key words: various methods for compensati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hearing system;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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