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建构制约因素的实证统计分析

一、引言   随着农村的产业多元化,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渐加快,农业人口逐渐向非农领域转移,农户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外出打工和自营工商业,越来越多的农业活动类似于工业生产经营,其对资金的需求远比小农生产更旺盛,仅靠内源融资及各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机构的小额贷款是难以满足的,客观上要求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赋予广大农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等权益。宅基地作为农户现实拥有的最重要财产,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性与不可灭失性等特点,使得由宅基地承包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安全性更高,更有利于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更易被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为此,紧密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状况,建构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及现实任务。   理论界主要从宅基地融资视角,对宅基地抵押融资制度的性质、条件等开展研究。学者们普遍赞同的观点主要有:中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金融的依存度越来越大[1];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作为宅基地制度深层改革的重要措施与必要组成部分,能够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保证[2];宅基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能够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聚集,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可以引导和规范农户经济行为,更好地优化配置宅基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3];从宅基地产权角度来看,我国宅基地已经具备了排他性、可分割性及相对可转让性等产权特性[4];《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允许宅基地承包使用权抵押预留了空间,使得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的形势下,开展宅基地承包使用权抵押贷款成为可能[5]。从现实来看,我国社会稳定,经济蓬勃发展,人民币币值稳中有升,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条件。通过对豫北1050个农户[6]、泰州市农村500余户[7]、成都试验区三阶层农村109户村民调查发现[8],农户对于宅基地承包使用权抵押贷款有着迫切需求,农民将宅基地承包使用权抵押视为未来大额需求的备选融资工具。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意义进行了详细分析,为本文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以上文献偏重于理论分析,几乎未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的构建进行分析。为此,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建构的动因及制约因素进行经济学分析,为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二、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建构制约因素   由于宅基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宅基地抵押贷款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各地宅基地抵押融资试验也面临着共同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制约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依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对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的问题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宅基地承包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代写论文   我国多数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产权在解释上均属于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情形。虽然各地都在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但均以地方性文件的形式获准开展,各地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融资方面设置了一些限制,如抵押双重担保、抵押物处置风险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融资面临着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风险。因此,宅基地抵押贷款试验主要靠当地行政力量推动,一旦地方政府工作重心转移或换届,宅基地抵押贷款面临着发展动力不足的困难。当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一方若提出抵押违法、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要做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棘手的事情。特别是使用权流转纠纷的一方涉及农民时,金融机构的债权可能遭遇农村稳定问题有可能会受损。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严重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增加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交易费用,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政策风险,导致效率损失。   (二)二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城镇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体。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财产和社会保障二重职能。宅基地使用权这些特性与其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融为一体,在使用权上深深打上了社会保障功能的烙印。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在现阶段依然具有较强的保障性资产作用,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赖宅基地。因此,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持谨慎态度,其实质就是农民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下的本能的自我保护。 作文 /zuowen/   (三)不完善的宅基地价值评估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本质在于以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取得担保资金。因此,宅基地价值的评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显得尤为重要。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普通债权抵押担保不同,其价值很难用一个客观的标准去准确衡量。同时,我国权威的宅基地价值评估组织较少,对宅基地抵押价值的评估主要凭贷款人主观判断,于是宅基地的商品价值很难被表现出来,这就降低了融资双方的积极性。(四)不完善的融资运作机制   一是宅基地承包使用权处置障碍。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当农户不能如期偿还抵押贷款时,部分农民因无法按时还贷款会失去宅基地使用权金融机构就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权。但金融机构不能直接经营宅基地,直接参与经营宅基地不符合经济理性,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置成为了最为关键问题。   二是承接宅基地抵押融资金融机构缺失。在我国,作为从整体上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其金融服务目标的宏观性很强,很难有精力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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