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杠杆收购发展现状及建议分析

摘 要: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是指公司或个体利用自己的资产作为债务抵押,收购另一家公司的策略,是拓宽并购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对我国杠杆收购发展状况的概述,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等提出对我国杠杆收购发展建议。   关键词:杠杆收购发展现状;建议;资本市场   1 杠杆收购概述   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LBO),是公司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通过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借款来收购目标企业,并以所收购、重组的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公司并购方式。它可以使得有效率的小企业能够利用这种手段实现对大企业的兼并,达到“小鱼吃大鱼”的效果。   杠杆收购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随后风行于北美和西欧,最初只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进行。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介入,杠杆收购在世界范围内盛行起来。作为实现产权流动工具的杠杆收购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非常流行,它对美国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在,杠杆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并购方式,已成为私募基金和产业资本经常运用的一种收购方式,实现了全球范围内资金的高效运用,促进国际资本市场的互通发展。目前全球主要的资本市场都已吸引了大量的资本进入这个领域。

2 杠杆收购我国发展状况   2.1 我国杠杆收购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与国际市场的交流协作也日益频繁。杠杆收购就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被引入国内的一种重要的企业并购方式。近年来,虽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企业并购快速发展,有PAG杠杆收购好孩子集团以及京东方收购韩国HYDIS的成功案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杠杆收购这一在国际主要资本市场广泛应用的资本运作手段在我国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目前它还未被国内资本市场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2.2 我国杠杆收购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就我国整个资本市场来说,保障资本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未成熟和完善。迄今为止,国家主管部门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和转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企业收购兼并的程序与相关事项都没有明   确的法律条款规范,对收购兼并行为中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有内容涉及,那么关于杠杆收购规范就更是少之又少了。   (2)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主要问题有资本结构过于单一,金融工具和金融品种缺乏,比如次级债券市场发展不足、垃圾债券开发缺乏动力。这些因素就造成了杠杆收购的经济环境不稳定以及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3)中介机构发展动力不足。   投资银行做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在收购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尚处于一种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缺乏规范的状态。这与杠杆收购所要求的投资银行模式相差甚远,具体表现有规模较小、管理混乱、业务不专等,这些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杠杆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4)收购企业自身发展存在问题。   我国杠杆收购发展不足,很大一部分因素归结于收购者自身。一是企业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和融资能力不足,使其难以在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股权分配等方面提供更专业的建议或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部分收购者进行杠杆收购并非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谋取目标企业的买卖价差,有很强的投机性存在。   3 对我国杠杆收购发展建议   3.1 宏观因素   (1)健全法律法规,为杠杆收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应该及时更新并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首先,应该专门制定关于企业并购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为杠杆收购的运作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次,适当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放松目前杠杆收购法律法规限制。例如,国家可以考虑对《公司法》进行相应的修订,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拓宽资金来源,保证收购集团的收购活动顺利开展,以推动企业资本营运。   (2)调整国家政策,为杠杆收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解除杠杆收购的政策壁垒,允许各种资金适当进入并购融资领域。不仅银行提供的资金可以用于杠杆收购融资,在提高监控水平的前提下,还可允许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资金、外资等资金全方位进入杠杆收购融资领域。   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为资本提供持续稳定的流通性和发展性以促进杠杆收购资金的及时流通。   第三,完善杠杆收购定价机制。在杠杆收购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实现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管、防止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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