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原因及种类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原因 ()法律规定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我国农村耕地承包期30年承包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但该法8条又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济组织依法预留机动地、通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承包方依法愿交回”。

这就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期可以进行调整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营权变更法律事实。

首先应当弄清土地承包营权主体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营权应当由承包营户享有包括代表承包营户签订合户主和享有土地承包营权成员土地承包营份额是以庭成员状况确定其营也庭营庭成员土地承包营权共享有不能认土地承包营权签订承包合人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济组织部庭承包方式农村承包营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承包营户主体格。

土地承包营权依其产生根应当确认土地承包营户享有。

土地承包营户由庭人口增减处相对变化状态如出生、死亡、婚嫁、迁出迁入、参加工作及参军提干等。

土地承包营权确定是以人口基因素人口变化必然引起承包营权不稳定。

减少人口不影响其生存条件。

而增加人口则产生人多地少、生存受到影响情况。

由也就产生了承包土地调整土地承包营权变更问题。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营制实行程长期存问题。

法律角上讲是土地承包营权问题;从农民生存基条件要上讲又是社会问题。

这问题国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系列政策各地实践也采取了各种调整方法。

00年全国人代表会常委会通《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耕地承包期从法律上确定30年不变。

但遇有法定情况应当进行调整

种类 从笔者所基层法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统计致有以下几类 ()法律规定调整情况引发纠纷

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集体济组织依法预留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地、承包方依法愿交回承包地等进行调整产生纠纷

其尤以对承包方愿交回承包地予以调整产生纠纷多。

()近年随着城乡建设迅猛发展量投项目上马集体济组织量耕地被国依法征用导致对土地承包权相应调整从而引发村民与村、社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3)因集体济组织成员出生、死亡、婚嫁、迁出迁入、参加工作、参军提干等人变更引起纠纷

()少数集体济组织责人图私利或集体利益损害部分村民利益引起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案件受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协商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或者协商调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裁不可以收到裁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对类纠纷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但对其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审判实践却多有分歧。

使问题具体化现举例分析。

003年8月被告某合作社有7份承包地由原承包人愿交回被告被告通召开社员会讨论定对承包土地予以了定调整

原告李x属被告新增人次承包土地调整能取得承包地。

原告据认被告行违反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要判令被告按原告应得承包地实际面积乘以般亩产量再乘以当年粮价计算方式每年定期予以原告济赔偿。

案是起型因土地调整引发诉讼对该纠纷种观认被告合作社系群众治组织不是国行政机关不能成行政诉讼主体。

被告作出土地调整处置方案也是由社员会讨论定其仅是代行使社员处理见并非依职权所作出定。

因与原告不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属平等民事主体由双方产生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另种观则认类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笔者赞观。

首先案原告以取得土地由诉至法院实质涉及到其土地承包营权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营权是指农村承包营户根据承包合取得、对集体土地等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般讲丘陵地区以耕地主要山区以森林主牧区以草原主。

这是广农民赖以生存主要、基生产。

集体土地属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实行土地庭产承包营体制农民承包营权取得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以集体所有耕地量和人口状况确定以保障农业人口都获得生存基条件。

农业生产合作社除土地外可能还有水塘、荒山、山林等而这些是少量不可能或不宜按人口量确定农业社成员较衡地承包营般都是采取农业社社员会议用招投标或拍卖、公开协商方式由农业社部分成员甚至外村社人员要约承诺合签订程序承包人依合成立而取得承包营权

不难看出土地承包营权取得与水塘、荒山、山林等承包营权取得根上是不。

土地承包营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通承包合形式由农业社成员基衡取得和享有产生根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共共有对主要生产生存依赖它不完全由合当事人思治是承包营户已享有承包营权利情况下用合形式固定下并平等协商权利义容使承包营权产生法律上义。

其次土地承包营权是依土地所有权而产生他物权即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这财产特殊属性法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规定了特殊管辖方式。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不处理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土地权属争议属行政管辖而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

三、承包土地调整只能由发包方按照定程序而是法律授予发包方(案合作社)定权利。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无论是初承包还是承包期出现调整作发包方应依照定程序而如召开社员会处理议须集体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

显然土地承包调整不是由发包方或承包营户行定得了也非完全义上合当事人思治而产生。

其取得和变更都具有行政调整性质。

综上所述作土地承包营权调整纠纷无论从承包营权产生根还是实现程序而言定了这类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显然前述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审理程序。

既然类纠纷性质属行政诉讼故应依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程序进行。

审事项。

()、主体格。

原告是否属被告合法村(社)民。

()、被告调整土地是否属调整围予以合法性审。

(3)、被告调整土地议程序上是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被告作出土地调整议实体容上予以审以确定其是否合法。

指出是对承包土地调整法律只是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即应当“调整”。

但对如何调整怎样调整却并有具体、详尽规定实践各地很程上是遵循各地“乡规民约”操作而不地方有不标准因实际审应区别对待、按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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