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社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要:国有大型企业社区党建是一个新事物。怎样使企业社区党建工作与时俱进,迎接挑战,紧跟时代步伐,紧扣生产经营这一主题,坚持服务和服从生产经营这一中心任务,确保社区和谐稳定,保持企业社区组织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这是一个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历史任务。本文从一个单位的侧面,详实分析了企业社区党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字:社区国企员工;问题;对策

城市社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区居委会是在我国特有国情的需要下建立起来,作为国家管理居民制度的补充,负责管理无业居民、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等,成为在基层动员、整合居民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社会问题增多,失业、贫富差距问题加剧,人口流动管理压力增大,社区居委会在变迁过程中期望突出居民自治功能,以及推进社区治理多元化。

一、社区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

随着社会转型,政府大量社会职能下沉,居委会承接了大量政府交办的任务和行政性事务,普遍出现了行政化倾向,成为基层政府的延伸。调查发现,居委会工作中大部分都是政府下达的任务,服务内容包括民政、计生、居民养老、维护稳定、调解群众矛盾、居民医保、普法、双拥、低保救助、社区文体、社区教育、残疾人管理、司法援助、社会治安等百余项,除此之外还要应对需要上报的各种台帐、报表、检查、评比、各部门各类调查统计,以及各政府职能单位下派其他任务,导致多数居委会存在挂牌多,事务多的问题。

(二)社区管理服务经费投入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大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财政拨款,仅有少数的居委会依靠其他经济来源。目前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少有其他经济来源,自身缺乏经营社區的能力,意味着大多数社区没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因此居委会资金来源大部分仅能依靠当地政府下拨办公经费、各种活动创建经费、评比奖金等勉强维持运转,建设资金投入与需求缺口大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当前,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低的问题虽然有所改善,但与当前城镇物价水平、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繁重工作任务相比,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依然不具有竞争力。这导致社区居委会很难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队伍,难以吸引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提升基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如何保证居委会工作人员合理的工资收入,仍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各地都在提倡要建立信息化居委会,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后期也需要专业的人才来使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些也都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三)多元治理模式滞后。

当前社区部分居民家庭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虽然居委会拥有社会救助的职能,也有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就业服务等职能,但是由于其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帮扶途径有限等原因,导致这些困难的居民很难从居委会层面获得更多帮助。因此从治理主体上讲,单靠基层居民自治组织政府,都无法有效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必须建立起包括居委会居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驻区单位、义工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绝大多数社区拥有居民服务类、兴趣类或互助类社会组织,在这些组织的带动下,居民的业余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社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还比较有限,经常与外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比例也并不高,可见社会组织要想融入社区、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还需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多数居委会的驻区单位、企业或多或少会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作为社区治理的其中一个主体,驻区单位、企业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从协助居委会开展活动的频次可以看出,驻区单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手中的资源,更多样、更全面的参与社区治理

二、社区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不清。

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仅对社区居委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对于日益增加的流动人口,也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方式,缺少适合全国范围内的综合立法和操作性强的社区服务法律。其次,政府部门对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将居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将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来看待,漠视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随意向居委会发号施令,摊派任务。再次,政府干预过多。部分政府未能转变其对居委会直线管理的方式,对居委会居民自治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等存在疑虑,控制居委会的人财物,并将居委会视为“下级”机构,导致居委会本身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性质难以表现,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二)经济来源有限,基础薄弱。

居委会尚未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又不能向居民摊派办公费用,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存在较大缺口,仅仅依靠当地政府下拨办公经费、各种活动创建经费、评比奖金勉强维持运转。多数居委会的日常运作和员工工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在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也就难以向政府部门争取相应的权利,只能按照给予经费政府部门的要求安排完成日常工作以及政府下派的任务。

三、政策建议。

(一)引入综合治理的理念,理顺政府居委会的权利关系。

目前多数居委会的人事权和财权都由街道等政府控制,街道等政府社区采取的是直接干预管理的模式,既没有尊重社区合法的独立主体地位,同时由于是直接管理政府不会考虑引导社区自治等问题,实践中将社区居委会作为自己的社区派出机构来对待。因此要改变政府管理的理念。首先,要从立法的层面确定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并且要界定社区管理事务中哪些事务要由政府承接协调管理,哪些事情完全可依靠自治组织解决,明确政府管理社区自治的权责。

(二)制定高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首先,建立良性的、合理的激励政策。为了促进社区管理的良性运行,注重在社区建设中完善社区激励机制。建立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机制。要制定良性、合理的年度收入增长机制,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薪酬增长有个明确的认识。其次,给工作人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要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再次,开辟晋升通道,为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铺路。对于专业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他们不仅考虑薪酬水平,更加会考虑职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为其设置晋升的条件,打开职业发展的通道。如参加基层或者社区服务工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考公务员的时候给予相应政策上的加分等。

参考文献:

[1]吴小明;我国国企社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消费导刊;2007年06期.

[2]吴小明;单位型社区建设的改革探讨——以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9社区为分析案例[A];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2007年.

[3]周崇;单位型社区社区参与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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