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摘 要: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黑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3.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

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 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黑数是最高的。

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

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

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

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2)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

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

(3)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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