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实选择

[摘 要] 为适应自由化、金融全球化这一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

一体化监管具有规模优势,利于节约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并避免监管套利,从而能较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状况。

分业监管框架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一体化监管应是中国监管体制变迁的方向。

[关键词] 一体化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监管套利 一、混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监管 界一直存在着金融分业混业经营优劣的争论。

在对金融混业分业经营进行比较的大量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Santos,1998)认为,混业经营的明显优势体现在:(1)信息优势—混业能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有利于维持长期的银企关系,其信息收集费用也可在较长时期内进行分摊。

(2)范围经济—能利用其分支及现有的服务渠道,以更低的边际成本向客户提供其他金融产品,通过组织内部调配资源以应对产品需求的变动。

而对支持分业经营的最重要理由——利益冲突,较近的研究也有与二三十年代美国大萧条不同的看法。

利益冲突指的是“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其中的一个主体利益而使另一个主体得益”,如捆绑交易、内幕信息等。

潜在利益冲突的关键不在于交易本身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而在于交易各方是否有机会利用这些利益冲突

出于形成并维护声誉的考虑,金融机构利用利益冲突牟利的行为既受到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与证券之间的防火墙、评级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也受到投资者可预期到的理性行为的制约。

因而,利益冲突并不能必然得出银行、证券等要分业经营的结论。

而且,分业导致银行经营范围过窄,难以分散风险,并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定。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推翻了《Glass—Steagall 法》所确立的银行与证券业分离的原则。

毕业论文 在分业经营占据世界金融业潮流时,分业监管成了多数国家的当然选择。

在1998年6月FSA成立前,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期货管理局、私人投资管理局等9个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职能,法国仅对银行监管机构就有经济财政部、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管理委员(白钦先,2001)。

随着世界经济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金融全球化迅猛,各国银行面临着来自他国银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由于业务范围受限较多,专业化银行在与综合化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竞相放松管制,以期使本国银行获得某种竞争优势或是减少竞争劣势。

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也使银行与证券、保险的界限日益模糊,这在客观上弱化了原先的分业经营;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使分业监管陷于困境,由于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宽严不一,金融控股集团不可避免产生监管套利行为:通过集团内部的业务转移获取好处。

这种情况客观上要求能够针对单一机构的全部业务进行监管一体化监管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的分业混业实际相适应,金融监管也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一体化监管过渡。

金融自由化之前,金融行业有专业分工领域,金融机构和其业务功能相对确定和统一,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采取了机构监管体制,即按金融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机构,同一类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金融自由化之后,大量金融衍生产品出现,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普遍,金融监管更适宜采用功能监管,即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规则。

功能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能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和重复监管,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主要发达国家从上认可了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逐渐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功能监管使监管机构难以掌握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经营与风险状况,需要新的监管形式,一体化监管便合乎逻辑地随之出现。

日本于1998年6月组建金融监督厅,负责管理和监督日本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决定由FSA统一监管金融业。

毕业论文 二、一体化监管的经济学 1. 一种新监管模式的出现必有其深刻的内在理由。

支持一体化监管的理由,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一体化监管能带来规模经济、节约监管成本。

一体化监管使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于一个机构,能节约设施与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分工与投入品的集约化利用;金融监管大量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只有超过一定规模,才具有低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也可在研究和信息采集中避免浪费性重复。

2. 监管安排灵活,消除“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分业监管不能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的新形势,容易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而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场外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很难对其监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有利可图时,监管机构可能相互争权夺利,一旦出现监管不力,分业监管机构则相互推诿责任,而一体化监管杜绝了该种行为,能对市场发展和创新作出更为迅速的反应。

3. 维护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在分业监管中,可能出现提供类似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却由不同的部门来监管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可能出现监管套利行为:或将某些产品置于监管最宽松的监管机构的领域,或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以降低或规避监管

监管套利行为的普遍蔓延,会导致各个监管机构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稳定原有的监管资源、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

这种监管宽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通常是很危险的,被认为是引起美国储贷协会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Mishkin,2002)。

毕业论文 进行一体化监管,要处理好三种关系:(1)如何平衡监管目标、把握监管重点。

一体化监管机构监管目标多样,如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能出现监管当局在众多的目标中难以达到恰当的平衡;银行、证券、保险业分别有不同的监管重点与监管技巧,比如对银行监管的重点是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而防范券商的违规行为则是对证券业的监管重点,一体化监管可能没有清晰的监管重点。

(2)如何区别对待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特别是当金融机构陷于困境时。

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及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监管机构总是要对小额储户的资金安全给予保障,如果由惟一的机构金融业实行监管,那么当非银行金融机构陷于破产境地时,其债权人或客户是否也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呢?一体化监管机构必须广为宣传对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的不同处置安排,避免给非银行机构的债权人以错误信息。

尽管存在这些不足,一体化监管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从实践上证明了其所得大于所失。

(3)如何正确处理一体化机构与央行的关系。

一般认为,一体化机构应与央行分离。

主要原因在于,当中央银行一身兼二任时,会在制订货币政策时更多地考虑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和特殊利益,偏离稳健而客观的货币政策轨道,或者中央银行可能担心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金融机构破产而放松监管,从而被监管者所“俘获”;而当银行倒闭时,公众会将其倒闭原因归咎于中央银行而损害央行的信誉。

但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如货币政策、最后贷款人等,都要获得银行总体的监管信息或某个特定银行清偿能力和流动性的信息。

因而,保持央行与一体化机构之间的及时有效的协调至为重要,如英国FSMA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协调。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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