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处理机制

(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河南安阳455100) 毕业论文网   【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处理机制的现状,并对现行的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裁审体制改革意见,主张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体制。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诉讼裁审关系   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这种“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利于发挥劳动仲裁机构的优势。

司法解决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补充,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便于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这种“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2007年,我国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裁审协调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一、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之间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即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一般经过一次劳动仲裁,一些仲裁案件还可能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同时劳动仲裁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总体而言,这一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但仍然得到了较好处理

二、现行“先裁后审处理机制的缺陷   (一)很难达到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   “先裁后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另外,仲裁前置将直接加大争议当事人的成本,特别是加大了劳动者一方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提高了维权的门槛。

(二)违背了“仲裁自愿”的原则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自愿这一基本要义,强制性地规定其为诉讼之前置程序。

强制性地在法律中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仲裁前置”,使得劳动争议诉讼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这一制度同时”绑架”了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同时“绑架”了法院

(三)仲裁机构和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   法院的职责是如何适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基本上就是作出直接的判决,从而间接调整劳动关系。

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这就决定了裁审的标准很难统一。

(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先裁后审处理机制还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下,首先,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并不能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在诉讼程序中,法院要对事实关系重新进行审查。

法院的判决对仲裁的裁决既不给予维持也不给予撤销,仲裁裁决书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不具有任何意义。

三、我国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完善   (一)“裁审自择,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模式   所谓“裁审自择”,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赋予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利。

与其他模式相比,采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有以下的优越性。

1.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裁审分离”是仲裁诉讼作为平行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不管选择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将在该方式的范围内解决劳动纠纷。

相对于现行的“先裁后审处理机制,“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显然可以减少纠纷解决的程序。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司其职,不论是从仲裁机构还是法院的角度来看,都可以减轻其工作负担,“裁审分离”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2.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该模式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裁审分离、各自终局”这一模式是比?^合理的模式,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这也是当事人的一种自由,是私权的一种体现。

(二)建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   在我国现有的法院体制下,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民一庭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是法院没有针对劳动争纠纷的特殊性适用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审理程序,但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案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

正是由于劳动争议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以上几个差别,在审理劳动诉讼案件时应当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区分。

(三)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1.仲裁机构“去行政化”   由于我国劳动仲裁机构设立的特殊性,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其的影响,从而无法对劳动仲裁案件作出客观中立的处理,因此需要限制行政权力对仲裁行为的干涉,而实现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需要强化工会的职能。

2.借鉴商事仲裁的模式,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功底   针对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专业功底不强、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可以借鉴民商事仲裁的相关制度,并对一些处理得比较好的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学习和研究,切实让仲裁员可以学习和提高。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员与法院劳动审判庭法官之间的交流,对一些经常发生的问题或者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更好的解决。

四、结语   建构较为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仅仅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这种法律保障的有效存在和强大的压力,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特别是拥有资本的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良性的劳资关系,则是更为重大的命题。

笔者也希望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断得到健全,处理程序不断得到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斐民,李慈强.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问题检讨与协调之道――兼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J].政治与法律,2012(4):34   [2]程亚庭.劳动争议纠纷完善裁审衔接[N].人民法院报,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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