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从所有制的制度实现

关键词: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经营形式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制实现分为制度实现和经营实现两个层次。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但在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而是可以采取多元化经营形式。对传统的集体经营形式的改革,不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否定。发展集体所有制,就必须确立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

一、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发展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所有制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广义的所有制内涵是指经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占有关系,它不仅包括经济主体对客观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还包括对劳动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的占有关系,以及对主观的生产条件及人的劳动能力的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它包括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劳动力三者的占有关系,而狭义所有制内涵仅指经济主体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即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1]我们这里研究的所有制所有权关系主要是指在狭义的所有制意义上,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人们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切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占有和利用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早在原始社会,人们以血缘联系的氏族或部落的共同体同占有土地、森林、石斧、弓箭等物质条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那时人们劳动能力低下,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维持生存。因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们对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力。所以,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没有所有权。后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和增强,劳动的社会分工成为可能并得以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开始分离,劳动者和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开始分离。随着交换的发展,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了生产资料和奴隶劳动,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于是,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被赋予法律权力,即所有权。在奴隶制下,劳动主体及劳动者本身也成为奴隶主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地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地主拥有土地生产资料,劳动者农民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劳动,其产品作为地租由地主占有。在资本家所有制下,资本家掌握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雇用工人出卖劳动力,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增值的源泉。在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劳动者生产资料是异化的,其生产过程表现为劳动者劳动与他人生产资料的结合。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支配劳动者劳动,获得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在资本制企业中的经济关系都是如此。在所有制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主体,在法权关系中必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就是指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制所有权具有一致性。在这一意义上所有制所有权是一致的,其差别只不过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制度上的不同称谓而已。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既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的关系,也有异化的、对立的关系。生产关系中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是本质的关系。在奴隶主的所有者关系、封建地主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者关系中劳动者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异己的结合,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是对立的。在这些社会当然也存在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其个人劳动直接结合的小生产或家庭生产,但它不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在否定和推翻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经济特征的社会。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模式。集体所有制则是指一定范围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由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它要不断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则予以否定。因而在对所有权的保护上采取了优先保护国家所有权,其次保护集体所有权,限制个人私有权的政策。这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在所有制所有权问题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强调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把所有制所有制实现方式高度统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工人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在国有企业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集体所有制,则强调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集体劳动形式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则实行人民公社化体制,劳动农民在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范围内作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集体劳动的方式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抽象的理论上是这样认识的,但在实践中无论全民所有制经济,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生产资料的结合都是由官僚管理者的管理下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由管理机构控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实现方式开始的。经过反思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应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认识到所有制所有制实现方式是可以区分的,同一所有制实现方式可以多样化;认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类型已经包括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私人资本所有制、外国资本所有制。各种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进行了股份化和公司化改造,把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向公司企业投资持有企业股份,仅仅享有公司法人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则以其独立财产权开展经营活动。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则主要废除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在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权,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对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它扬弃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中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在实践中主要是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营实现方式,改革了僵化的经营体制。因此,改革不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方向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实现进行的制度创新。因此,我们不能把对传统的极左思潮下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否定,看作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身的否定。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终要坚持的。在当前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质,就是要在以人为本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这同受极左思潮支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意识形态是完全不同的。它体现在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求公有制的实现方式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有制成员的利益为原则。所有制关系是根本的利益关系。“人类要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而生产必须借助于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资料不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必须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归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成为她获取经济利益的‘凭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还必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结成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进行生产劳动,互换其活动”。[2]因此,所有制实现就是在生产活动中对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准确地讲,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个是制度层次,一个是经营层次。在制度层次上,所有制的性质界定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统一的,虽然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但统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所有制不会有相同的实现形式,否则就没有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区分了。在经营层次上,所有制实现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可能采用同一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来说,完全可能采取多样化的具有其它所有制通用的实现形式”。[3]集体所有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而是在一定范围的成员公有制,而且集体成员仍保留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因而,它尚不是完全性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就其制度实现形式而言,它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界定为集体范围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以集体所有权制度保障属于集体所有生产资料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实现其利益。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集体所有权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制度实现层次上集体所有制只能采取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然,集体所有权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成员结成的集体组织法人所有。但都是集体所有权,不可能在私人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实现集体所有制,否则就没有必要区分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了。那么集体所有制为什么要求采取集体所有权制度呢? 我们将集体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考察,他指的就是关于经济活动中生产资料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在具体经济活动中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集体劳动者直接所有,劳动者劳动劳动者集体(包括劳动者自己在内) 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生产成果及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统归劳动者所有。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根本区别所在。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资产与劳动要素的结合,经济活动的成果为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分别所得是私有制经济的性质。因为资产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在私人手中,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都统归劳动者所有,就是因为劳动者集体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没有劳动者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的利益便无法实现。因此,集体所有制经济反映在法权制度上,必然要求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确认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即为劳动者成员集体共同所有。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即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生产资料。这不同于劳动者私人共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它属于集体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法权形式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生产资料也不同于劳动者个别的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法权形式,前者为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后者则为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确定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权制度上的实现,是所有制的一种静态的体现,它只解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反映动态的经济过程,它只是所有制经济活动的前提,所有制在动态的、经济意义的实现,必须将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相结合。由于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的结合形式的不同,就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一) 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劳动者集体劳动相结合。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集体组织的统一管理和指挥下从事集体的生产劳动,将其集体劳动直接与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及其收益按照劳动者集体劳动中所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只有按劳分配而没有按资分配,因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无差别地平等享有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他们无需向自己索取生产资料收益。在分配关系中只有劳动者集体劳动的贡献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最终就体现在分配的利益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调动劳动者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按劳分配的剩余作为集体所有生产资料收益留作集体的公共积累。这是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劳动者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剩余作为集体公共积累归集体所有。在这里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是完全一致的,即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等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组织内完成的,因而集体所有权在形式上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在实质上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的成员集体所有,但在成员人格上抽象出一个独立的组织体人格即集体企业法人人格,由集体企业法人享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经营。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从理论上来讲,其法人成员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作为集体法人的权力机构,由其民主选举的管理者或监督者作为企业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法人治理机构在形式上也同公司制企业一样,似乎是完善的。如果每个集体成员能够真正以主人翁姿态,以产权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力,其产权机制也应当是完善的。但事实上要让每个集体成员都把集体所有权如同自己的所有权一样的去行使是很难做到的,除非每个集体成员都有很高的集体主义觉悟。事实上在集体企业产权利益集体化以后,虽然有每个成员的一份,但在集体成员看来属于集体的就是大家的,并不是自己的。那么比较而言,对产权收益和劳动收益,集体成员更关心后者,在集体劳动成员首先关心对其劳动量的准确评估,如果对某个成员少计了工作量,少发了工资,他立即就会主张权利,而对于属于集体的产权利益(包括产权决策和产权收益) 则不会有如此灵敏地反映。一个成员集体利益的关心程度主要决定于其集体主义的觉悟,而不是直接的利益机制。因而从利益机制考虑在集体企业一般只有按劳分配利益机制,产权机制一般不会发挥作用。这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有所不同的地方。在这样一种只有集体所有权的单一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名义上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集体企业法人,并由成员集体以民主方式参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成员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选举企业的负责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从民主管理来讲,成员是企业的主人,但一旦成员选举出企业的管理者后,企业管理者则直接从事企业的日常管理,成员作为劳动者就成了管理的对象。由于成员行使民主管理其与企业的产权缺少直接的利益联结点,即他们不享有对企业的出资权,也不以出资参与企业分红,因而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缺少内在的利益激励,即没有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往往缺少成员行使民主管理的条件,集体企业的管理干部一般也由有关部门委派,成员选举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集体所有权采取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所有权集体企业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往往会被异化为集体企业的管理干部的所有权,劳动者集体所有者身份往往被淡化,从而成为单纯的企业劳动者。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是按照上级计划安排进行生产,其原材料、产品销售都有计划渠道,因此,只要进行生产就能给工人发上工资,从而实现劳动者(也即集体所有者) 的利益,因而可以维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是模糊状态,而且与企业经营机制不分,从而难以在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上形成决策灵活、高效有序的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就证明了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适应性。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是这样一种经济形式。其发展实践也证明了它基本不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更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我国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是同集体所有制经济模式——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相联系的。这种模式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我们不应采取集体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的集体所有形式,至少不应在原有的集体经济模式下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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