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船员雇用方式的变化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内容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三章对船员进行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及配套规章对船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关的规定更多的是涉及管理性的内容,有关船员劳务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则比较零散。此种立法局面不利于对船员权利的保护。在《海商法》的实施期间,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船员劳务的输出也在不断增加;在国内立法上,我国民商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际立法上,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海事条约。在此种背景下,《海商法船员一章的原则性规定显得更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一、中国逐渐成为船员劳务输出国依国际船舶协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2009年度报告,世界船员市场对高级船员的短缺率普遍达到50%以上,二管轮(Second Engineer)和大副(Chid Officer)等的短缺率更达到75%以上①。在船员数量方面,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船员总数已达155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位。[1]与此同时,我国船员外派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我国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丰富的海员资源使我国成为世界十大海员输出国之一。[2]但在全球海员劳动力市场所占的份额实际只有5%,位居菲律宾、乌克兰、印度和波兰之后。虽然中国已成为世界十大海员输出国,但只有不到1/3的海员(31.7%)持有相关的适任(资格)证书。在取得适任证书的海员中,又只有40%的海员(即200000人)具有远洋航运资格,其他海员则只能在沿海或内河工作②。 毕业论文 中国自由海员人数的大幅增加是在2000年。由于国际航运业对中国海员需求的增加,中国政府放宽了自由海员的注册要求,以往政府不允许个别海员申请领取海员簿或技能证书,他们必须通过国营船公司代表其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自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授权中国航海服务中心(China Maritime Service Centre,简称CMSC)为世界各地的自由海员注册。武斌博士对船员中介机构的实地调查显示,我国海员劳动市场存在三种主导力量,分别是国营船公司海员中介公司拥有的海员自由海员。从表1可以看出,船员中介公司规模越大,其自有船员比例就越高;如果船员中介公司规模小,其船员则主要是自由船员。该项调查也发现,由于中国船员很少得到签订长期合同的机会,因此,目前在世界各地工作的中国船员自由海员为主。由于自由海员的工资比船员中介公司支付给其旗下船员的工资高,使大部分离开国营船公司船员也会选择成为自由海员,而不选择受雇于船员中介公司。依现行法律,船员中介公司可收取船员工资的25%作为佣金。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依2004年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从事船员劳务外派必须获得省外经贸管理部门、交通部和商务部等多部门的批准。这表明,境外的船东中介机构目前尚不能直接在中国招募船员,应通过中国国内注册的中介机构招募船员。在我国,从事船员外派业务的机构应是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4条第20款的规定专门从事船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法人,截至2010年8月,商务部已批准此类公司66家③。二、中国船员就业模式的转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船员就业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大多数船员就业模式也更多地从船公司的长期固定职工向自由职业转变,我国船员劳务外派也在不断增加。由固定职工向自由职业的转变,更确切地说,是从聘任制向雇用制的转变。在聘任制下,对普通船员采取直接聘任,对高级船员须先通过考试取得适任证书,再决定是否聘任并委任相应的职务。凡决定聘任的,即由船员与船公司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船员成为该公司的长期职工,从事船上服务。在雇用制下,船员不是某一特定公司的长期员工,而是自由职业者,船员通过与船东或其他雇主签订非长期的船员雇用合同从事船上服务。我国船员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以隶属于某一公司为任用方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服务业的开放和船员劳务市场的迅速形成,船员的就业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船员越来越多地通过雇用合同就业。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是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再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直接签订船员劳务合同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在国际上,通常船东是通过船员劳务市场雇用船员的,而船员一方则往往通过海员公会或船员劳务公司船东订立雇用合同。依英美法,船员雇用合同为一种集体签名的文书,但在法律上仍为分别的契约。这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船舶所有人,另一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船员合同在船长签字以前,已签字的海员仍能自由退出,只有在合同双方均签字后,合同才能生效。如果船员是在航行中或中途港被雇用的,其待遇及雇用条件与在出发港雇用船员相同。由海员公会或船员劳务公司船东订立的船员雇用合同一般会约定,公会或劳务公司一方有义务提供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及其他船员在内的全套合格船员合同约定的部分船员。2009年12月23日,中国第一个保护特定产业员工利益的全国集体协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在北京签订,标志着由中国交通运输部代表政府,与劳方、资方共同参与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机制正式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其办公室设在中国海事局。《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主要包括:船员就业、劳动合同及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船舶配员及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寝具和娱乐、船员服务与战区、疫区等危险区域、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船员教育和培训及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共14章65条。协议是在海运领域落实国际和国内相关法规的重要举措。协议依据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中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将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际公约的要求本国化和具体化落实的体现。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三、船员外派中的劳务纠纷船员外派业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大量的船员外派劳务纠纷,包括拖欠工资纠纷、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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