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权利]权利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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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每年大学生、职高生求职的日子,很多毕业生步入社会,开始一份新工作,试用期是每个毕业生都要经历的第一道槛。面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法院结合受理的案例,给包括毕业生在内的求职者提个醒。

案例一:试用时间法律有规定。

2011年6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公司辞职,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二:试用期社保需正常缴纳。

2011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认为公司此举不妥,就与对方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公司拒绝。小刘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得到支持。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但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案例三:试用期合同为正式合同

小谭到一家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试用期合同小谭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能同意。小谭起诉后,法院支持了小谭的主张。

法官表示,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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