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一、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絮的开展,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机构。德宏州交通运政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机构设在处稽查支队,主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和承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有关事宜。

三、备案时限。凡我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办科室稽查支队,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送一式3份交备案机构备案

四、组织成员。由州处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涉案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关的会议记录。

六、备案手续的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度,凡交处稽查支队备案前,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做到谁办理备案负责

七、做好与备案有关事项。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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