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

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货物装船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

提单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清洁提单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

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

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

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

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

但如果承运人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

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损失。

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

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

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

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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