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诉讼(条例)制度范文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宋代刑事诉讼制考容摘要作唐代以封建法制发展辉煌宋代其法制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身特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性“立王法”。

试图现代刑事诉讼制体系框架下建构完整宋代刑事诉讼制体系。

关键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宋代刑事诉讼制概述宋代国封建发展史上处承前启、新旧交替历史折期宋代商品济高发展引起了热关系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带了各矛盾冲突激烈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化教育兴盛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使宋代封建明众多方面“居当世界明前列”。

宋代特定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己性。

虽然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将唐代作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华法系发展程全盛期而学术界定程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程不可忽略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法制上辉煌代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有关刑事诉讼部分并对些制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形式诉讼制具有突出特有两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越广泛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越越多审判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刑事案件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严密检验制犯罪现场勘察制以及死伤案件运用法医学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司法明发展当处世界领先水平。

宋代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有捕亡律其条容相当现代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些规定当是作政府机关限制人身由法律根据使用。

只论述其与逮捕犯人相关容。

宋代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捕亡令》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都要被追捕。

对合追捕人有追捕职责人必须尽职否则话将受到处罚。

宋代对追捕程可实施措施作出了定限制规定如逃犯空手拒捕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定刑事责任。

但是对执杖拒捕可以将其杀死对罪犯逃走捕者追逐程也可以将其杀死。

外普通人定条件下有追捕或助追捕义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律准扭送而力不能及路人被告知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功能器具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助要承担“杖八十”。

宋代刑事司法机构两宋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以及司法监察机构

审判机构及其职权基上是承了唐制从央到地方有套审判体系按不审级确定了不审判权根据犯罪对象又设有兼理审判机构和临审判组织使宋代审判体系更加完整。

宋代审判机构

宋代初央设理寺央高审判机构

太宗淳化二年(99)“特置审刑院禁”理寺职权改变“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理寺成只依法断地方上奏案慎刑机关

宋神宗元丰二年(077)“复置理寺”凡京师司狱归理流罪以下案专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

避免理寺审判出现失误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系统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审理。

元丰6年(083)又将左断刑分断、议两司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

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掌京师刑狱并“专承受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外诸司库侵盗官物”。

元丰改制虽然恢复了理寺审判职权但是奏裁重案和招狱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断。

宋代央设御史台监察机构但是刑事监察职能外御史台还拥有重疑难案件以及诏狱审判权也是法定上诉机关

这可以以下史看出“群臣犯法体者多下御史台”“若诸州有狱则乘传就鞠”。

)京师审判机构

两宋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审判权由知府行使值得是京师审判刑事案件都要报理寺审送刑部复核

但是宋真宗景德三年(006)年下诏“罪至徒以上者并须闻奏”至京师对杖以下罪有了判权。

3)地方审判机构

宋代地方审判机构主要有州(府、军、监)和县两级。

州由知州很通判主掌审判权可以接受县呈报徒罪以上刑事案件

北宋前期州拥有徒、流罪及无疑死罪案件终审权元丰改制规定诸州辟罪案“情理昭然不应奏者具奏款申提刑司祥复论”因虽然州依然有独立审判权但是死刑判权已归提刑司州只剩下徒、流罪判权。

宋代州法定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司理院对审理有不移送州院(专司民事案件)复审。

宋代县是司法审判活动基层单位。

县级形式案件审判由知县或县令兼理。

县对刑事案件判权仅限杖以下罪徒以上刑狱县仅有预审权将案情审理清楚然提出处理见送州复审断。

)其它审判机构

宋代除了从央到地方法定审判机构外还有些其它审判机构如某些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以及些临审判组织。

宋代对军人犯罪案件设有独立审判机构再枢密院作高军事行政机关拥有监督审判军人案件权力。

央设有殿前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称“三衙”)各设推事主掌“勘鞠、取会、追呼诸军班诸般词状公事”设“法司检引法条”。

京师禁军狱案归三衙审理“犯杖罪以下司遣至徒者奏裁”若是辟案件则要“送纠察司录问呈枢密院审核进奏”。

南宋军人案件由三衙和江上诸军都统制司司审理这是专门受理军案件军事司法机构

外戍守禁军案件杖以下由路提刑司“准法罪”“徒以下禁系奏裁”。

宋代审判机构主要有“案议”、“制勘院”、“推勘院”三种其“案议”是宋代理断诏狱种高集议判形式主要刑名有争和疑狱不能朝廷召集宰相、谏官、御史、翰林学士、知制诰等高级朝臣集议朝堂(称“杂议”)以议定刑名和集议判具有审判性质。

“制勘院”是当地方遇有重案件由皇帝亲差法官前往案件发生地临近州县置院推勘“凡承诏置推者谓制勘院”。

“推勘院”是对辟或品官犯罪翻异案进行复核由诸路监司差派清强官案件发生地临近州军置院勘推。

5)宋代司法复核机构

宋代了加强对司法活动控制强化刑事案件复核外还赋予了行政机构复核刑事案件职权使得宋代行政干预司法显得更突出。

宋代专职司法复核机构有变化与复归程。

宋代初是将刑部作专职司法复核机关且了加强刑部复核职能太宗淳化元年(990)年刑部增设“祥复官五元专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

但是随着淳化二年(99)了防止“刑部、理寺吏舞巧诋”刑部外又专门设置了复核机关即“置审刑院禁”到淳化三年(993)下诏规定“理寺所祥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刑部祥复”至到元丰改制期刑部丧失了司法复核职能。

元丰改制又将司法复核职能归属刑部恢复了刑部祥议、祥复职能到宋代终结没有变化。

专职司法复核机构宋代某些行政机关具有复核刑事案件职能这与宋代机构设置有关宋代央高行政机关门下和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称“二府”)都位局司法机关上。

司法机关不能断疑难案件以及用刑不当案件有权对进行审判或定对案件用刑尤其是对军人反辟罪案件必须枢密院复核审定。

通这些规定宋代加强了行政机关司法干预这宋代司法活动具有明显特色。

宋代起诉制宋代没有专门提起公诉机关般由被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

概括讲带起诉方式主要由诉、告发、举劾等几种。

)诉。

诉是指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诉讼。

宋代鼓励人们提起诉讼通设置央鼓院、检院以及理检院方便姓提出控诉。

告发

告发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外知情人对违法行检举。

宋代告发分三种情况其是愿告发主要针对是般性犯罪。

例如真宗乾兴元年(0)年下诏规定“应卖财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

”其二是奖励告发(也有称鼓励告发)奖励告发般针对是某些特定具体犯罪并且是朝廷看比较严重或某段要重打击犯罪对告发者奖励包括物质或官职要固定报批程序由皇帝或央有关部门作出定或由专门立法规定

其三是强制告发主要针对危害性犯罪强迫伍保邻里、僚、居人必须告发若是谋反或盗贼等十恶重罪不告发者将受到连坐处罚。

宋代某些期甚至不知情人也会受到连坐处罚。

3)举劾。

举劾是监察机关通上下级和官司相监督、举报、弹劾而纠举违法犯罪种起诉形式。

央级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谏院对地方监察则有运史和提刑司执行。

外州级通判也可以形式项职能。

对没有很履行职责机构将要受到处罚。

除了专门监察机构外基层耄保对姓各级行政长官对下级官吏军官对士兵以及各部门都有责任随发现并纠举犯罪。

外学者将首作宋代起诉种方式。

宋代法律提倡首规定“诸犯罪发而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借以吸引犯罪者首。

宋代首分三种强制首是指对某些违法行限期首违者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例如真宗祥6年(03)诏令两浙州军寺观及民所藏铜象“限两月陈首”;按问首是对司法机关欲审问犯罪事实主动交待行宋仁宗朝〈嘉编敕〉有“应犯罪人因疑被执脏证明或徒党就擒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科。

若以及功能诘问隐具罪不首减例。

规定;官觉举即官吏因公事失错而主动举发己犯罪行规定“诸公事失错觉举者原其罪。

应连坐者人觉举余人亦原。

其断罪失错已行者不用律”。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按问首发生诉讼应根没有将其作起诉考虑可能而剩余两种首行虽然可以引发诉讼开始但是将其作严格义上起诉种不是很恰当当今理论界普遍将刑事起诉界定“享有控诉权国机关或公民依法想法院提器诉讼要法院对指控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诉讼活动”。

宋代对刑事起诉作出了定限制。

其是对起诉人限制规定对老疾及妇女告论词诉不得受理限制被囚禁者或被告发者提起诉讼以及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妻子对丈夫不得控告;其二是对诉讼容限制主要是限制控告事或事不关己且无法取证事对已赦免罪限制控告以及严禁诬告;其三是对宋代刑事诉讼制考越讼规定学者对宋代诉讼等级顺序有不看法种是认其等级是县州(府、军、监)路御史台六部朝省鼓院检院理检院拦驾另种观认宋代诉讼等级依次县州监司御史台朝省三院(鼓院、检院、理检院)邀车驾。

对诉讼等级制遵守宋初实行是禁止越级诉讼否则话就要受到处罚即对越级者“先科越诉罪却送属州县据所诉以理区分”但是北宋徽宗朝越诉限制逐步打开尤其是到南宋还指定了专门越诉法这也被世学者认是国封建诉讼法史上非常突出变化;宋代对诉讼状也作出了限制规定某些具有特权人不能作状首人并规定状子“皆须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否则不予受理外诉状必须由铺代写并对诉状写语言也作出了要诸如规定诉状有“上命及与民作主类”者“并勿受理令别承状”。

宋代证据制宋基上沿用唐代证据制但是又作出了进步完善。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我国古代诉讼法有着很重要地位。

宋代言词证据包括原、被告供词与陈述和证人证言。

关言词证据使用规定主要有①追摄证人必须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对外地证人追证要以快邮传方式但是对女证人“千里外勿追摄”。

②对证人放送规定仁宗康定二年(00)规定“余连累若要照证暂勾分析事了先放只案声说。

”③对证人关放日期专门作出了规定规定日放人且延长不得超5日。

④正犯重罪已明即不追轻罪证人证言对命官案件罪状明白也不必追干证。

⑤对没有证人或证据不足可以申报上级或央机关裁以避免司法官滥追无辜。

)物证。

宋代刑事案件物证据多主要包括犯罪工具、犯罪留下物品以及痕迹、犯罪所遣返客体这些物证收集是由司法机关通现场勘验、检、而获得。

宋代规定物证确凿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

规定即使犯人已招供也要取证物以验证口供虚实尤其是审理共犯罪案件

值得而宋代开始出现关物证理论郑克其所著《折狱龟鉴》通比较分析各种案件系统总结了治狱道、破案术和定案法理论上突破了传统证据观念。

3)检验制。

检验是获取证据重要途径宋代检验制和检验技术都远远超前代。

宋代检验制主要包括对检验规定有学者研究认宋代法律明规定凡杀伤公事、狱囚犯非理死亡及无近亲旁非政策死亡等(对这也有学者认是对凡杀伤公事及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旁良种非正式死亡情况必须差官检验)都必须报官府差官检验检验确定有无犯罪。

尤其是人力、女使死亡必须官检验规定反没有医生证明或猝死即使被人称病死仍要检验

其次是对检验程序规定宋代检验般必须报检、初检、复检三程序报检是指发生杀伤案件及非正常死亡死者所邻保必须报州县差官检验宋代这是种法定强制性义但是这种制下瞒报或不报情况出现太多因到宁宗嘉泰(00)年降旨规定“凡有杀伤人处如都报不即申官州县不差官检复及属受财私合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

其行财受和会人更合计脏重行论罪。

”但如是被害人属借机虚报以嫁祸人亦要以诬告罪论。

报检州县官府要召集当地保正、副及死者属等干连人场进行初检。

复检是初检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定复检围对已初检案件进行复检验有无情弊和错误复检是对初检监督和检察所以其复检官必须是与初检人员无关上级人员或相邻州县人员。

宋代还对检验笔录容、格式等作出了定要。

外对检验官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这《庆元条法事类》体现尤详细。

宋代检验技术发展伴随着检验理论以及法医学理论发展宋代宋慈《洗冤集录》被认是国以及世界上早部法医学专著。

宋代审判制关宋代审判制审级部分已有详细介绍这里就不加以赘述。

宋代审判原则。

据学者研究表明宋代审判原则有以下几①长官亲审原则宋代初了杜绝审判弊端就规定长吏必须亲参加狱讼。

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7月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须推御史并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

即要央司法机关审判案件长官必须亲参加。

对地方审判活动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实际执行情况不如人。

②回避原则。

宋代回避原则吸收了唐代做法并加以完善起主要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不得差京朝官往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即所谓乡贯回避;审讯官与犯人有亲戚关系者必须回避;推勘官和录问官是年科及者必须回避;按发缉捕官必须回避推勘;“职事相干”上下级官员要回避如“提刑狱司检法官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录事、司户兼鞫狱、检法者)亦回避”;重审翻异案件前审官与审官有仇嫌关系者必须回避。

③据状鞫狱原则。

《宋刑统》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

若状外别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对原则宋代存例外即对劫盗杀人者不受限制。

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

宋真宗咸平5年(00)诏狱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取。

”并严禁“监司所部刑狱令承勘官司禀受推鞫”以实现“州县尽公据实依法断遣”。

了防止州县刑事案件审判出现不能独立审判和观望上级态现象宋徽宗曾颁发了《政和敕》对这种情况加以禁止。

⑤“鞫狱分离”原则即审理与判分离原则。

宋代规定审理与判分司责不通用相牵制。

原则更多是体现案件审讯程审讯官不可以责断刑当然从宋代组织机构上也可以得到体现但是些州县由无法达到规定设置机构标准而无法实现。

⑥刑讯法定原则。

刑讯我国古代审判活动出现频率很高当显示条件定了古代刑讯存必要性但是刑讯终究是种比较野蛮行从唐代就开始法律加以限制宋代再基础上作出了进步完善。

宋代免受刑讯有对证验明白无疑不必拷讯。

对70以上或5以下以及残疾、废疾、笃疾者不准拷讯女犯怀孕不得拷讯宋代对品官是否可以拷讯不期规定宋代初对品官可以拷讯南宋初又确立了品官免受拷讯制。

宋代规定了适用拷讯条件宋太祖建隆三年(96)年月下诏凡盗贼重案“支证分明及脏验见公然抗拒不招情款者方得依法拷掠”。

比较唐代适用条件“事状疑似尤不首实者然拷掠”而言宋代刑讯进步限制了被滥用可能。

两宋还对刑具、重量以及刑讯使用程序、部位、数量等作了统规定规定了违反者责任。

虽然两宋都没有能够完全制止法外刑讯存但其制上完善还是具有定义。

宋代对结案条件规定

宋代规定结案条件包括①“贯会问”即当犯罪者是外籍人再审寻结束而没有结案必须派官吏到其原籍进行会问。

会问容主要调犯人“三代有无官荫”特权是否具备“应留待丁”条件是否是正追捕逃犯并将这些情况作判宽贷或加重刑罚依据。

②重案结案前必须检验规定凡杀人或伤人等重案件必须委官进行检验否则不得作审结案件

③实行写日历制即辟罪犯及干连佐证人领到由上级官司统印制历纸上(人份)记下己从入狱到审讯完毕每次提供案情也要勘审官将每次提问问题记下并将这些作上级官司检结案成款是否合法依据。

④结案必须有供状。

犯人供状原则上由己写犯人不能写由狱官代笔但要向犯人宣;审讯官也要做审讯笔录并由犯人亲画押官吏做审讯笔录必须“据其所吐实辞”违者“监司按治施行”;还规定案件要摘“录”呈送上级审核上级可以取原状对照。

3)作出判程序规定

宋代作出判程分录问、检法、定判三程序。

录问是指审讯结案和检法议刑前对徒罪以上案差派没有参加审判并依法不应回避挂员对案犯提审录问宋代对不犯罪案件规定了不选差录问官标准以及确定了录问官奖惩制以保障其实施。

录问刑事案件由责检断法律法司根据犯罪情节将有关法律条问筛选出供长官定罪量刑使用宋代录问还具有减少冤案功能。

发司进行完检法程序依次拟判(即由推官或签判官厅公事等幕职官草拟初判见)——签押(即审判法司官员集体审核和签画押)——定判(即由长官作出判)定判前设置程序杜绝了长官判随心所欲情况对防止长官人专断和减少刑狱滥用具有定效用。

有学者将结绝作判作出程序部分对不这样认而是将其作执行前置程序以及关被告实施申诉权法律规定这面将有论述。

宋代审判期限规定

宋代了起稿司法机关效率对审判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凡理寺审判案件事不5日事不0日事不0日。

审刑院复核案件事不5日事不0日事不5日。

关所谓事、事、事划分标准哲宗曾具体规定凡0缗以上事0缗以上事不满0缗事。

宋代刑事复核复审制)宋代申诉复审制。

宋代规定犯人审讯结案录问期宣判询问犯人是否判和行刑三机会申诉但是对申诉形式作出了很多机会到南宋期又规定只有取得了判才可以申诉这事实上加强了对申诉限制。

宋代还对申诉效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宋代规定犯人申诉必然会引发复审开始。

宋代犯人申诉制常见是“翻异别勘制”即犯人录问或行刑若推翻供词或申诉有冤情则这案件必须更换审判观或更换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宋代“翻异别勘制”分两种即原审机关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差官别审。

但是原审机关对已二次翻异则没有权利进行移司别勘要直接由上级机关差官别审。

了防止囚犯利用翻异别勘而任拖延宋代规定对三次翻异别推案件即使不复也要进行强行判(类似唐代三推限制)。

但是这规定外有两例外是犯人高推官受贿因而枉受其罪者不受三推限制而继续予以别推;二是犯人称冤有确凿证据即“称冤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不受三推限。

有学者将宋代刑事审判因管辖规定而产生下级机关初审再由上级机关审判现象纳入复审制笔者认这是不正确。

原因如下首先这样情形夏季机关事实上根没有审判权其次其初步结论对上级机关说没有效力上级审判机关作出判并不必然参考就算是参考也与复审有很差别。

死刑复核程序。

北宋初规定央刑部死刑执行有依据各州申禁状进行候复权力这制弊端显而易见因到了北宋期将州级机关死刑案件终审权取消由提刑司(路级)执行前复核

当然宋代对特殊期死刑归可以免复核如高宗建炎元年(7)因战乱而规定“今获强盗至死情理巨▉者更不申提刑司详复令州面依法处斩俟盗贼衰息日仍旧。

”但整体上说两宋对死刑复核还是加强央集权基础上定程上防止了其被滥用可能。

宋代刑事执行制学者论述我国古代刑事制多将各种刑罚执行制放刑法但是笔者认刑罚执行制应该是刑事诉讼制容。

鉴笔者掌握有限仅仅论述其几种执行制。

)杖刑执行制。

宋代对杖尺寸加以严格限制宋初规定杖长三尺五寸头不得超二寸厚及头直径不得九分又规定杖“诏无十五两”制直沿用到南宋末年。

对杖刑实施部位宋代规定当杖者臀部当徒流者背部。

外宋还规定了杖刑宋代刑事诉讼制考行刑以及宽恤对象如“遇夜不得行杖”“老幼不及疾孕不加”“妇人犯杖以下罪许赎”等这些制都体现了宋代恤刑精神。

)徒刑执行制。

关徒刑执行制包含监狱管理我国唐代就已很是完备宋唐朝基础上加以丰富。

宋代主要从下述几方面加以规定宋代有了明确收监制规定犯人入监严禁随带纸笔、酒、钱物以及金刃等物。

规定犯人监狱要带刑具尺寸等明确了“死罪枷▉妇人及流罪以下▉”制。

规定规定分明系囚制。

对杖罪犯人以及80以上或0岁以下疾废者怀孕妇人和侏儒等适用散禁(即不带狱具)外对犯公罪也适用散禁。

另外还规定了锁禁(系带锁镣狱具)、枷禁等囚禁制。

④唐代允许给予病囚医药以及对病重者允许其人如看待并免其所带狱具基础上对囚犯饮食、住宿条件、医疗、卫生状况等基待遇都有着详尽规定

⑤了加强上述规定实际被严格实施规定了检视制对不依制对待囚犯要科罪惩办。

宋代有关徒刑执行规定因其封建质而定了它必然具有保护官吏特地和特权等明显有着封建烙印痕迹外其对犯人生活待遇规定以及对因身情况人而适用悯恤制还是体现了定进步义。

3)宋代死刑执行制。

宋代死刑执行规定复核和复奏两前置程序。

死刑复核七部分已论述这里只介绍下宋代死刑复奏制。

我国古代关死刑复奏制唐代完善宋代由种种原因无法恢复唐代旧制。

宋初真宗和仁宗年曾反复讨论恢复死刑复奏制但因担心淹延刑禁而没有全国实施只是京师地区维持了死刑复奏制。

究其原因有学者认有方面是宋代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宋统治者已扩了对疑虑可悯案奏裁围将应该宽贷死刑案奏裁加以而对证据确凿死刑案则没有必要向央复奏。

因认宋代统治者缩短死刑复奏程序减缓了刑狱淹滞压力是宋代统治者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采取变通措施。

对笔者认将案件积压作减少死刑复奏原因不能圆其说宋代案件较唐代而言多是事实但是将作刑罚制裁严厉措施死刑放宽其执行限制定程上也是案件增多引发原因。

结束语对我国古代诉讼制研究方面可以了我国诉讼制发展与变化另外我们不可以忽略是古代某些做法我们今天司法改革仍然具有定参考甚至是借鉴义。

相对我国理论界对唐代法律制关说宋代法律制及其价值被理论界定程上轻视了。

当然对古代制考察除了要有定法律常识外还要对古代相关有定程占有甚至是吸收对这我认不足所以相关多是些二手真实性上似乎有定问题。

不尽量收集上详尽概括宋代刑事诉讼制并诸如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己看法。

还有要说明是基框架是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基础上这样考虑主要是从现代学者研究以及与现代制比较有利性角出发至这样构建是否适合当具体情况还是值得研究问题也是没有加以叙述留待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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