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 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 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临海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临海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三条 住户在取得装修许可证后,可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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