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摘要:人类自产生以来,为了调整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随着网络的发展法律必然要介入网络这新的领域。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的,法律将会继续地发展特别是私法自治,并且将会出现法律全球化日趋于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相融合使法律更加合理,最终实现法律在相对统一下的多元化法律,并且公法得以限制和私法得以充运用!指导意义:以法史来把握法律趋势

关键词:全球化 融合 多元化 趋势 私法自治 网络引言人类经历了由族群到国家、由国家到跨国家的国家团体和超国家的国际社会的过程。

与这想适应,法律发展也经历了由族群之法到国家之法由。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的世界之法的过程。

法律自从产生以来就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将是私法进一步发展,将形成私法自治

最终达到法律的目标顶点法律的民主主义和国际主义,也就是在法律的国际化范围内法律多元化

本文主要有:法律全球化、各法相融合私法自治法律对网络的介入。

法律全球化一、法律全球的原因纵观人类法律发展史,自法律产生以来经历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是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范围扩大的过程,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要求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扩大,这必然会引起法律全球化

人类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及频繁化,并且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就更需要一个更大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法律的全球是难以避免的趋势

(一)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

1、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呈现出多元化法律格局。

(二 )、 欧盟法律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谈及法律全球化发展,我们不能不提欧盟的法区域化及其法律全球发展趋势的影响。

欧盟区域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是从各城邦法律各国法律再到今天的欧盟法律,由于欧洲各国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以及各国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他们选择了法律的区域化,统一规范行为方式。

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的,欧盟法律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不容我们忽视。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

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

欧盟制宪委员会近日发表了规划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

在宪政方面,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预示着新的欧盟时代的来临。

它使目前的成员国有效运转。

是世界宪政历史上的又一盛事。

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法,权利宪章,政策与功能,及对有关条约的规定,是对现有的条约重新立法和调整的结果。

第二、欧盟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几个标志性事件纵观欧盟法制史,每一次历史的运动都在不,欧盟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同程度上推动了欧盟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2,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3,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自20世纪末举行了5次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讨论海牙国际私法民商事的管辖和承认问题,建立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统一全球的各国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世界示范法。

1,1968年的《布鲁塞尔条约》、由于各国管辖权和承认执行问题涉及各国的主权,因此,法律冲突是十分普及的事情。

在1968年,欧共体为加强司法合作进一步保护欧共体内国的合法权益而签定了《布鲁塞尔条约》。

在第1条的范围中明确说明了条约的适应范围和事项。

该公约是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民商事管辖和执行方面规定的最为详细、完整的,也是适应范围最广泛的条约。

2,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使得成员国的某些法律趋同,形成统一的世界性法律来解决各国法律冲突。

特别指出的是,欧共同并不是仅仅的成员国的相加,而是由于内部一体化建设大大加强了它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它于其他国家中的力量,尤其是谈判的要价,对世界立法产生影响。

如中国的入世谈判就是一例。

自1986年的申请开始起,中国和欧盟的谈判十分艰苦,对中国调整对外关系有较大影响,如中国修订公平法。

综上所述,欧盟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而当欧盟法律与全球法律出现矛盾和冲突时,欧盟法律又极力推行其法律制度,这也许是欧盟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特有机制之一。

因此,区域法律对于法律全球化既有促进又有一定的抗衡。

二、在法律全球化下的法律多元化依据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将“法律”和“人类学”分解为不同学科,已通过具体的交叉而非混杂的合成将他们勾连起来;从地方性知识出发来探讨事实与法律,就必然导致法律多元化的认识。

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时就涉及到因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实行相对而言的“不同”法令,其目的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来解决问题。

,古代所谓的“不同”的法律都必须要在统一的原则之下的,而在统一原则下的各地“不同”的法律也是治理所必不可少的。

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国家组成的这样的“不同”法律到我们现代社会就是,各国法律在国际法的统一原则下的多元化法律多元化法律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出发。

法律多元化本无可厚非,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导致的问题应由国际化法律来解决。

因而,如果能在法律全球化多元化平衡才是的最佳状态。

各法相融合在中外法制史上,法律法律融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各国法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就出现过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融合,两种法律制度的融合产生了封建的普通法的原则还出现了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融合的过程,仍可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共同的规律。

从法制史的角度讲,法律全球化的过程需要不同法系各自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共同的规律。

对于人类的文化不同法系将相互吸收利用、相互的改造。

相互吸收利用、相互改造便是融合的过程。

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的基础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

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

地位平等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

这样就可以使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

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

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

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

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

”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

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

这些隐私性,本质上也就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也就是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

由此私法自治性也就显得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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