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汶川大地震服刑人员的待遇而引起对司法人性化的思考

摘要:所谓司法人性化,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犯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之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建设和保障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注重人文关怀,减少对立情绪。

其次,应该坚持缓刑帮教,强化审判延伸。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罪犯是在劳动中伤亡的,则应参照工伤待遇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

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

这次地震地区有很多看守所、监狱等也遭毁灭性破坏,造成了包括羁押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

但此次地震实属罕见,处理程序上也无先例可循。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司法 人性化 人文关怀 执法文明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地震突如其来,崇州监狱道路断裂、山体滑坡;广元监狱舍房遇险、服刑人员需转移;新源监狱房屋倒塌、险情丛生……特大地震造成四川省部分监狱、劳教所围墙、监舍受损,在余震的波及下,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服刑、劳教人员生命受到威胁。

告急令传到四川省司法厅,在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当天下午,厅党委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厅长刘作明任总指挥,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确保服刑、劳教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

告急令传到司法部,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当即通知正在云南调研的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立即赶赴灾区监狱、劳教所。

一场营救服刑、劳教人员,维护监所稳定的战斗打响了。

“决不麻痹,决不松劲,决不懈怠,坚守阵地,依法科学组织抗震救灾,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监管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陈训秋在服刑、劳教人员疏散现场,在监狱、劳教所监管区,提出明确要求。

地震中,涉及2000多名服刑人员的监舍受损严重,这些人必须撤离到安全监区。

同时,为了躲避余震和防止监舍再次倒塌,12日晚,指挥部决定:服刑、劳教人员撤离监舍。

那么如果地震监狱服刑人员造成伤亡,国家又应该怎么办呢呢?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罪犯是在劳动中伤亡的,则应参照工伤待遇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

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

这次地震地区有很多看守所、监狱等也遭毁灭性破坏,造成了包括羁押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是参考劳动保险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保险程序处理,伤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劳动保险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处理程序因事实上此次地震实属罕见,   也无先例可循。

▲▲一、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在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在实践中有操作空间中,为能够体现出国家的人文关怀和保证服刑人员的利益,这需要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人性化了。

为此有专家建议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至于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意外死亡的,法律只规定了羁押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何赔偿或者给与什么待遇并无规定。

因国家有保障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且伤亡也非任何人过错所致,从公平角度出发,国家可以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那么什么是司法人性化呢      所谓司法人性化,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犯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之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建设和保障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刑审判工作中,往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强化法律的惩罚功能,忽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导致审判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同时,势必增加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可能在客观上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将人文关怀的理念引入审判实践,逐步应该探索出了一条刚柔相济的审判工作思路。

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注重人文关怀,减少对立情绪。

该院注重提押、庭审、宣判、交付执行等每一个诉讼细节,要求提押人犯文明规范,庭审语言准确妥当,使用械具严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依法满足被告人会见亲属、转交信札等合理要求。

其次,应该坚持缓刑帮教,强化审判延伸。

缓刑帮教工作作为审判延伸的重要内容,多角度,多形式,有声有色地开展帮教活动。

定期召开缓刑人员帮教会。

定期邀请缓刑人员、未成年缓刑人员的父母、社区群众及相关部门同志来院进行集中帮教;适时进行判后回访。

要求办案法官深入社区、学校、家庭,对缓刑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及思想状况进行跟踪了解,指导缓刑人员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切实加强法制教育。

缓刑人员发放法律知识读本,采取个别辅导、集中教育、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办法,帮助缓刑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努力解决缓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加强与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

对在押人员、刑事犯罪分子人性化无非是改造他们,让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他们所犯的罪行,让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用名人名言和装饰画代替原先醒目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就是改变执法环境,用“平头”代替“光头”就体现人性化关怀

改选犯罪分子,更需要亲属的配合,满足亲属在自己亲人行刑前合影的要求,也就满足了他们的心愿,就是他们的亲人被执行死刑后,他们也不会怨恨社会、怨恨他人。

这既体现了依法行政,又体现了司法人性化和执法的灵活性,从而使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表现。

应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服务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此体现法律人文关怀

当然,不能因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人性化”东西太少了,也不能仅仅因为法律上没有禁止,就可以无所顾忌,就为所欲为。

凡事皆有个度,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一律大开绿灯,过度“人性化”,过度的“人文关怀”,那就失去执法的目的和意义,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传承传统文化,增强社会认同。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法制史中,有许多体现人文关怀司法理念,至今对人民群众产生较大的影响。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在刑事司法中适当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将司法人文关怀与宽延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和善良情感,有利于增强判决的社会认同感,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外立足客观实际,讲求司法艺术。

该院认为,让犯罪的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这个底线原则上动弹不得。

但是这个原则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现实,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为司法司法,原则是捍卫了,但效果未必好。

因此,法官应从从实际出发,重视客观效果,讲求司法艺术,克服机械办案,努力达到司法的高级境界。

社会中尚存的“以情动法”的可行性预期,是阻碍我们走向目标之敌。

因为,对网开一面心存的任何可行性预期,都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例外意识、特权思维的产物,即总以为凭一些特殊因素就可能动摇法制公平、司法公正。

对庄重、严肃、权威的法制来说,这是一种可怕的误读。

误读之因归根到底不外乎两方面,一是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法律天平倾斜现象。

联想到07年的“科学家杀妻案”,“行凶者徐建平是难得的人才、有重大贡献甚至日后可能有作为”成为200余人呼吁“枪下留人”的理由;曾引起社会激辩的大学生刘海洋伤熊案的判决、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挽救大学生”的犯罪预防处理意见等,也让人对“司法人性化”不无困惑……这些都明确警示:看人说话、视情论法的倾向不可小视,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实现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 赵敏,《司法人性化的几点思考》《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院报》第2期   [3] 申月霞,《司法人性化问题探微》《理论观察》2003年06期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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