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经济环境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构

一、新环境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定位。

在1993年设计并于次年开始实施的现行税制,至今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在此期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一直沿用过来,虽然做过一些调整,但基本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然而,中国企业今天面临的经济环境企业的战略,同十年前相比,几乎不能同日而语,重新构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已势在必行。在新的经济环境条件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心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WTO规则的要求重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鉴于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确立的根本宗旨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保障国际市场的非歧视、平等准入,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那么我们重新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注意三个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就是要求给予其他国家企业优惠、优待,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的相同企业。(2)国民待遇原则。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就是要求给予我国企业优惠、优待,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我国的相同类型的外国企业,并使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趋于一致。(3)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上就是要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必须及时予以公布,甚至重大措施的调整必须提前予以公布,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要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必须承担企业公民的责任。企业在创造经济增长的同时,往往也直接和间接浪费资源、损害环境。2003年中国GDP达到了1.4亿美元,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但我们却消耗了世界石油的7.4%、钢材的27%、水泥的40%、氧化铝的25%.创造单位GDP中国消耗的资源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几倍。如钢材消耗是5.6倍,铜4.8倍、铝4.9倍。2003年中国二氧化硫排放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排放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与此相对应,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增长半数以上来自创新,而我们所占的比例却相对较小。沿着如此轨迹,大量消耗资源、损害环境的外延式粗放型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勉强走下去也会受到力量的报复而不可能造福于大众。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积极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那些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不协调、低效率的企业应取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真正转向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上来。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应重点惠及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特点,对经济和的渗透力、带动力强,是21世纪世界经济竞争的制高点。由于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广阔,而且国际竞争激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力有限,不可能全面开花,必须选择那些能够带动全局、产业关联度大、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作为重点突破口,集中力量,力争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实现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突破性的重大带动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要重点对那些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科技成果的扩散和市场需求的技术梯度差,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发展起来的有本国特色的高新技术先导产业群实施税收优惠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经济环境的矛盾性。

与过去相比,我国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十多年不变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模式也日渐显露其弊端。主要是: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不利于外资和内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及其贸易给予比内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这一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它起到了推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增加投资、提升国内技术水平,从而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在新的经济环境条件下,这一特殊的优惠政策利弊出现了转化,负面效应开始加大。我国已加入WTO,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将逐步作为国际市场的参与者,按照比较优势原理进行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综合配置活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将更为重要。如果我国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税收优惠政策,将不利于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从总体上看,实行内外有别税收优惠政策“利大于弊”的效应格局已转变为“弊大于利”。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浓厚的“成份论”和“地区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良。众所周知,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动转的必要条件,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论其国籍,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即都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参与竞争。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浓厚的“成份论”,致使二者不仅在优惠的范围、、形式、地区、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另外,税收优惠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拉大了东西部发展差距。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这一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的税负反而轻于内陆西部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缺少这些优惠政策,再加上本身所处的区位劣势,很难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利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均衡、持续发展。

3.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清晰、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的特点,在产业政策方面,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均有税收优惠。并且,第一产业内部,农、林、牧、渔各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二产业内部,原材料、能源工业、部分加工工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三产业内部,除了娱乐业外,所有其他行业均有税收优惠。总的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未能有效地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致使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够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4.税收优惠缺乏时效性,不能体现特色。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时间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给予税收优惠没有时间上的期限,只要政策不作调整,纳税人便可以永久享受。如对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等。二是税收优惠虽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期限千篇一律,不是“两免三减半”便是“一免两减半”,即优惠时间不是五年期就是二年期。导致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一旦到期便重新设立,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是有时效性的,一旦时过境迁,或环境发生了变化,优惠政策就要及时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停止的停止。例如,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的缩短,技术和知识的更新步伐在加快,今天还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明天就可能被更新更高的技术所淘汰,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不能给予过长的税收优惠期限。

5.税收优惠的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缺乏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目前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因此面对众多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材料时,缺乏批准与否的客观依据,也很难把握优惠的幅度,只好相互参照,导致“广施恩泽”。这也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的原因之一。其结果导致许多企业成立后,投入在申请各种税收优惠方面的关注和精力甚至超过了在经营方面下的功夫。过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也刺激了企业的避税行为,采取改建、假合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企业不在少数。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