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置比之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一套较为完整、科学,且较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及配套机制的缺陷。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既阐明其先进性,又指出的需要改进的几个问题,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毕业论文。

论文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 先进性 审查制度

作文 /zuowen/。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可以说是一套较为完整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失当执行行为,而致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其救济的一种制度。一般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措施依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前者是有关程序问题的救济方式,后者是对实体问题的救济措施。2007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法条主要解决程序争议,为执行异议制度。第二百零四条主要解决实体争议,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第204条,即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指的是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请求法院为不许对该物实施执行之判决之诉讼。 论文代写。

一、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功能 代写论文。

(一)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同时,也是实现判决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民事强制行为亦是一种权力,其在不当行使时,则会损害当事人案外人的权益。在执行中,违法的执行行为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瑕疵。执行瑕疵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损害当事人案外人权益的事实。它从形式上看是违反了民事执行法的规定,从结果上看则是损害了当事人案外人权益”。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最有效的制约抗衡手段就是对权力说“不”,即异议权。当侵害权利的是国家权力时,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是一致的。因此,作为一种体系和结构完整的具有程序正当性的执行制度,就必须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因违法或不当执行所发生的损害以及有效吸收不满。当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和渠道,可以说,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案外人权利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即体现此种救济功能。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对涉及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实体权利的争议处理,在经过案外人异议前置审查之后,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赋予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进行对抗的权利,体现了对案外人权益的保障。 论文代写   (二)维护稳定的功能   德国著名法社会学家N.卢曼提出了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程序使结果正当化(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程序是一种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制,故为了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需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使结果正当化。当民事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的权益,案外人必当产生不满情绪。这时若没有一种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案外人的不满情绪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排解,就会对法院甚至是整个社会产生排斥的心理,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要给案外人一种平等的,充分表达自我的,依法裁决的程序。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给案外人一种救济的方式,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结果在内容上的正当性问题,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是否充分满足程序条件的问题。”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论文代写。

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多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从而阻止执行。故有学者主张,既然案外人异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主张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加以排除执行,通过确权诉讼即可解决该类纠纷,无需再另行创设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笔者认为,该观点并没有认识到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必要性。案外人异议确权诉讼的本质上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功能和性质定位不同。主要表现为:案外人异议旨在为案外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性质上属于制约、监督和矫治执行行为的执行救济制度的一种。而确权诉讼旨在确定系争标的物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以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与执行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倘若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同于确权诉讼并可为确权诉讼所替代,则囿于确权诉讼的功能,其仅能起到确认案外人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的作用,无法达到确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是否应当排除执行的目的。且当案外人主张对特定标的物的享有所有权,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案外人对自己权益的保障也就止步于此,因为根据既判力的理论,如果判决任意拘束第三者,将会侵犯第三者的诉权,使第三者的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损害其正当的实体权益。故而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案件当事人,例外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限制在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者等情况。因此,若不建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确权之诉起诉,则该既判力不能及于申请执行人,而案外人也不能依确权之诉的判决阻却对标的物执行。而且,确权之诉解决的纠纷是争议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没有解决该实体权利是否可以达到阻却对该标的物执行问题。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是否存在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问题。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同时审查案外人是否存在某项实体权利及该项实体权利是否足以达到阻止对标的物执行的目的。所以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应当被分离出来,其独立性不可为确权诉讼所替代。 作文 /zuowen/。

三、执行机构前置审查的必要性 毕业论文。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落后的法律制度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超前的法律制度亦必将导致拔苗助长的后果。纵观大陆法系国家,不管是《日本民事执行法》、《德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都是规定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均未设置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前置审查程序。但是,由于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且诚信体系的建设亦很不完善,这就给案外人异议审查带来了很多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情况。案外人异议之诉虽是一种有别于执行程序的诉讼程序,但不可否认,其是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延伸,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对某一特定标的物继续采取执行措施。而执行程序基于其与审判程序不同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而具有独立性。审判程序的最高价值是公正,为了使得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公正解决,就要保证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审判获得正当性。而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且不可再争议,核心问题就是迅速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其重心不再是公正,而是效率。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要求执行程序制度设计上侧重于有利于执行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尽量缩短办案周期,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设置了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的必经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异议先由执行机构初步审查,对执行机构的处理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当然,笔者注意到,很多人,特别是理论界的相当一部分人对此制度的设置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在执行阶段对相关的权利作出认定超出了执行部门的权限,且由于相关制度、程序设置的不完善,此种审查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则认为,此程序的设置应该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突破。首先,由于执行部门直接查扣相应的执行标的,对于执行标的的权利状况,包括占有、使用等情况掌握有第一手的资料,由执行部门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初步审查,能够比较直观地作出初步的判断。其次,如果所有的异议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必将对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障碍,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且必将对审判部门带来更大的审判压力。再次,执行部门的审查只是初步审查执行部门的裁决当事人如果能够接受,则能快速化解相应矛盾;若当事人不服,则可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具有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正因为案外人异议审查需要对相应的实体权利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必须进行实体性审查,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与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执行异议裁决不服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请复议,因为执行异议只作程序性审查。而对案外人异议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则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为该审查的重点是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等。因此,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的设置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制度设置。

论文网。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