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学、保卫等部门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与各科室主任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安全。

3、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医疗、科研教学需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建立采购、验收、储存、供应、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经院领导批准有麻、精药品处方权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五专"管理要求,药剂科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箱)、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各部门要加强防盗措施。各临床科室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清点核对交接班登记本"。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医师应签全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8、必须备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须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备用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不得随意增减备用数量。

9、凡有残留的麻醉药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下当面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残余量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附在麻醉药品处方后面。

10、各临床科室使用针剂及贴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后,一律凭空安瓿及废贴和完整的处方,由医务人员向药房领用。药房对回收的空安瓿及废贴进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登记表"。

11、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进行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12、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汇报,并及时处理。如发现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1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从药库入库到门诊、病区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药库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负责麻精药品的发放、使用及每季度对备用科室的检查;麻精药品备用科室由护理部每日清点交接班。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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