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用机制保障开展对外联络活动

为深化检务公开,充分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日,重庆江津区检察院先后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工作办法》和《开展“检察开放日”暨个性化联络活动的办法》。

办法要求建立代表委员联络人工作制度,区人大代表联络以三个派驻检察室辖区镇街分片,实行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包片联络;区政协委员按界别由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口联络

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委、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办公室、社会法制委的经常性联系,听取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理解、支持,并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建立专门的个性化联络档案。

毕业论文网   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可以参加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提出询问或质询的,检察人员应当回复;如果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的,检察人员应解释说明。

二是保障群众参与权。

办法规定?_展联络活动的联络人及所在科室应提前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的意愿。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有权参加各业务科室举办的个性化联络活动,如案件的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不限于联络人所联系的镇街或界别。

三是保障群众表达权。

办法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联络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每季度末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并于七日内分送相关科室办理;各承办科室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各承办科室配合,当面或函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

四是保障群众监督权。

办法规定在开展联络活动中,检察院纪检监查部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人员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反映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文/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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