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效益理论的司法公正研究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

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但司法违法行为现象多发、易发,违法成本过低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会弱化法律的约束力。

文章从成本收益理论的角度对促进我国司法公正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违法成本违法可能性之间呈反比关系,因而通过探讨提高违法成本路径来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成本收益司法公正;违法成本   [作者简介]赵妮妮,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2   司法不公,既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也包括公民在守法和用法行为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正的情况。

当今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很大程度上与造成不公正的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有关,即违法成本低,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的人多,但受惩处的人少;另一种是查处了,但力度不够,隔靴搔痒,没有威慑力。

本文引入经济学的概念,将人当成“理性的经济人”,在抉择过程中进行“理性抉择”,并在行为中考虑成本效益的情况下,就如何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进行探讨。

一、成本效益理论及其在司法公正中的分析   成本收益理论认为:企业生产的产值,要扣除成本因素,才是企业最终的利润,也是企业最终追求的东西。

一般在一定的生产规模下,成本是低于效益的,企业通过生产获得利润。

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达到某个临界点时,成本急剧增加,甚至超过产值的增长,企业的利润就开始下降了,因此企业的生产规模应控制在盈利的生产规模之内。

成本是指为获得某种收益而必须为之付出的代价,而收益则指因为前者的投入而获得的利益。

图1为一般市场经营企业的成本效益曲线(其中的成本仅指流动资金成本,即短期成本,行为学认为:大多数人都属于“理性人”,或称“经济人”,倾向于进行“理性选择”,理性选择的特征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都是追求利益的。

成本收益理论来分析司法公正中的违法行为,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就演化为违法成本违法收益

违法成本是指因为权力的不当使用而给权力者带来的不利益,主要包括法律成本、政治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和社会成本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制裁,其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法律成本成为最主要的违法成本,也是违法者承受的最大风险。

政治成本主要在尚未构成犯罪时显得尤为突出,主要包括来自党纪、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绝大多数决策者政治仕途比经济收益更为重要。

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被惩罚带来的经济损失。

机会成本即选择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的价值。

提高查出概率,加大惩罚力度就是减少违法机会,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

社会成本主要是指名誉、道德、社会评价的损失。

违法收益是指权力者权力的异化而给权力者带来的非法利益,比如贪污受贿带来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如果一个组织和个人觉得通过违法可以获利,而且可以逃避处罚,那他就有动机去通过违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根据利益=所得—成本,得到如下公式:   违法获利=违法所得—违法成本   根据经济人假设,司法权力者是独立的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其目标。

作为理性的司法权力者,个人只能根据私人收益成本分析比较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不会考虑到社会利益。

根据图1的成本收益曲线规律,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时,人们会选择违法获利;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收益时,绝大多数人基于不被发现的侥幸的心理往往会选择违法

违法成本违法可能性便形成了“反比例关系”。

司法不公、法制不健全,权力高于法律的环境,权力可以解决很多法律解决不了的事情,这样极易催生司法腐败,并导致违法成本降低而受罚的成本增加。

例如在拍卖活动中,竞拍机构通过向拍卖行或法院行贿从而以很低的价格拿到拍卖物,而严格按照程序参加竞拍的公司往往失去机会。

违法成本过低成为这一条件的主要特征,按照违法成本违法可能性的反比例规律,可以得出在这样的条件下,司法权力者往往会通过干预审判、轻处罚等违法行为获取最大利益,司法腐败极易催生,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

这样,在低违法成本的前提下,违法所得越高,违法获利便越高,违法获利和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变成如下曲线(图2):   在上述状况下,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巨大的利益,而受到惩处的机会很低,因此有很大的动机进行违法行为。

在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条件下,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裁,甚至有失去人身自由、生命的可能,也就是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的情况下,司法权力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会选择遵纪守法,按法律办事,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彰显。

这种情况下,违法收益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如下曲线(图3):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旦违法,往往失去更多,因此不会有进行违法行为的动机。

二、因违法成本低影响司法公正的现状   (一)司法公正意识较薄弱   中国民众遵法守法意识较薄弱,第一是源于几千年人治思维的影响,权大于法,求诸于法律不如求诸于权力;第二是民众法律知识较少,源于政府和社会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够;另外,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民众有一定的特权思想,希望别人守法而自己能够享受“法外治权”,进而体验“高人一等”的特权待遇。

司法权力者思想也难免受到影响,从而造成公正执法、守法的意识薄弱,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思想因素;加之,我国司法违法成本过低,许多司法不公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惩罚过轻,不足以震慑作用,加剧了司法权力者以权换权、以权换钱的违法动机,从而衍生出避重就轻、查上不查下、拖延审判、制裁时间等现象。

(二)公权力滥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在影响司法执法的诸多因素中,公权力滥用是司法公正的最大绊脚石,是建设法制环境的最大障碍。

在滥用公权力之中,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是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对司法机构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的重要原因。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

第二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

政府或领导干部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争夺利益,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也会形成干扰司法权力

(三)公民守法意识较薄弱   民众守法意识薄弱也是司法公正的障碍,这是因为民众作为执法的相对人或者法律的当事人一方时,不愿或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不能诚实配合执法或司法机关,最终会导致司法不公。

三、提高违法成本的举措   (一)提高查处概率,加大惩处力度   造成司法腐败的关键原因一是查处概率过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却没有被发现和制裁,另一关键原因是处罚力度较小,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要建立一套切实能提高司法腐败侦破率的机制,扩大侦查范围,及时发现司法违法行为,通过快速、秘密、高效的查处案件程序,准确、高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高查处概率,彻底消灭领导庇护、地方保护、通风报信、就轻避重等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惩罚的不足,潜在司法违法者发现违法守法更有利,因而更有动力选择违法,因而要提高法律成本和政治成本,加强处罚机制,加大党纪、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力度,限制其政治前途,加大法律特别是刑法处罚力度,让司法违法者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使潜在司法违法者抛弃侥幸思想,产生畏惧而不敢腐败。

(二)增加廉政收益,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经济收入与物价上涨指数存在很大差距,经济诱惑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诱因。

廉洁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更应该提高司法部门收入和福利水平,降低经济诱因影响,从而增强廉政意识。

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其收入水平,将工资外的补贴、福利等纳入工资内,逐步实现实物福利货币化,不断完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高薪养廉”,增加廉政收益,使他们在“高薪”的激励下,杜绝以权换钱、唯利是图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自觉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意识,自觉拒绝司法违法行为。

(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提高机会成本   腐败历来与集权联系在一起,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亦如此,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权力科学分散,避免出现某一岗位权力过大或垄断权力的局面,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相互监督、制衡机制,使得每个司法岗位都处于监督和约束之中;同时,要理顺司法部门与党政之间的关系,保障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公权滥用,以权换权等现象,从而尽量保障司法权力实施结果的公正。

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是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有效方式,也是提高机会成本的有效途径。

机会成本越高,选择越困难。

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切实增加机会成本司法违法者必须将违法的机会成本与获得违法收益的大小进行计算,当机会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就会迫使潜在司法违法者不得不选择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司法犯罪行为随之消失。

(四)加强思想教育,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政治、经济、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措施,而思想教育则成为预防违法、治理腐败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按照“经济人”假说,司法权力者也是理性的,但如果思想堕落、欲望无限膨胀,就会丧失理性。

纵观被查处的官员,无一不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扭曲、错位、颠倒。

司法部门维护法律公正、权力合理运行的“护航者”,司法部门权力者的思想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在“高薪养廉”、法律制裁、与政治仕途相挂钩、权力制衡等其他“硬件”措施的配合下,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司法权力者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良知培养,建立起自觉抵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行为思想意识,切实筑起“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从思想源头上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行为。

(五)健全司法制度。

保障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   一切防止和治理司法不公的手段、措施都是以健全的司法制度为前提,健全、完善、严谨的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性的影响因素。

司法制度不健全或存在严重司法漏洞,一切预防、治理司法不公的措施和手段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特别是,我国现在进入“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冲突和资源配置不均现象的出现,必须加快司法制度建设的步伐,缩短司法制度与问题的滞后区间,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六)加强对公权力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从八个方面加强对公权力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公开。

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就是要以“五个公开”来保证“八个监督”,才能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实现毛泽东对黄炎培讲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要让执法和司法暴露在阳光下,一旦有不公,马上就会被检举,并公之于众,这个实际上也是增加了违法成本,因为违法的暴露率大大增加,受处罚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让每一个违法者都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是维系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是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有效手段。

这,不仅有法理学的理论支撑,也有行为学和经济学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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