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主体法律关系

[容提要]论述是当前行政法学热行政主体问题。

分析行政主体概念基础上论述了行政主体理论形成、分类及其基容比较了国外行政主体制进而对已初具土特色国行政主体制作了评析。

,到主题词]行政主体缺陷分析长期以我国法学重视行政组织研究其侧重行政组织系统机关构成机制与行政效率问题却忽视了行政管理活动主体格与法律责任承担。

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80年代末出现以到90年代期就已成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主流。

而且对行政主体探讨很程上取代了对行政组织法全面研究。

因其是极重要行政法学概念行政主体概念也被不少国所使用。

如法国“rrlr”、德国“vrlgrgr”及英美国“rvg”等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涵及性质行政主体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归纳与概括而形成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己名义实施行政行、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所产生法律效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理论概念而且也是法律概念

虽然至今法律规尚无这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行政主体不是纯理论概念

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组织法律规定与要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对行政主体要规定等;另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理及其条件、围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确认与适用定着行政法律关系判定、行政行效力及法律责任承担。

[]也有学者认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种行政法学概念它是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概念

[3](二)行政主体概念存理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上历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角进行研究。

但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

行政法学首先要问题是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行政机关能够成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法学基概念

概念存既是基实践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抽象概括。

具体理由是()实现依法行政要。

我国行政机关较严重地存着相扯皮、推诿责任现象很重要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

因依法行政实现首先要对复杂行政组织进行主体格确定。

这是依法行政必要条件。

()确定行政行效力要。

行政行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作出。

它具有国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权利和义。

因不是行政主体作出行就不是行政行;不具备法定主体行政机关所作出行就不具有行政行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要。

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行政诉讼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格确定被诉行政行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政主体是哪行政机关

()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性要。

行政活动是由国公员实施而实施行政活动公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

依据依法行政原则就要有行政主体存由它把众多、先不公员行统起承担由各公员行所产生权利和义。

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种法律上技术。

由可见。

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概念不仅是基理论上要更重要是基实践要。

[](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地位可以表现各方面但这里限指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权利、义综合体现。

而权利和义是法律关系容法律关系以外权利和义是不存。

行政主体与国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这对关系行政主体代表国行使行政职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相对人有从和协助行政主体实施管理义;相对人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及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申请救济权利;行政主体有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

行政主体如违反职责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始终与它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及行政责任有关。

如说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权利体现;那么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便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义体现。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区别对行政主体正确认定具有直接行政义和诉讼义而弄清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区别将有助我们辨别、认定和理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二者虽然只有差但无法等。

行政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有关组织和人。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部分即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人而行政主体包括了定人。

()行政主体行政组织

这里只要搞清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关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关系也就然清楚了。

行政组织是组合概念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关系完全可以适用行政主体与它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主体

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组织或人。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主体

相对行政机关而言公员属行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法人。

公法人(blrr)是英国行政法法学引人目主体概念

行政法初学者不易区别它与行政主体差异。

英国行政法著作讨论公法人主要是指具有般职权围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定独立性和单独存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公共事物行政机构。

英国行政法学著作有又称这类机构半治国行政组织或半治非政府组织(qg)。

公法人有三特征;l、有独立法人人格;、全国或定地区执行有法律或特许状所规定某种公共事;3、对般行政机关虽然保持定程独立但仍然保持定程系。

[5]另外日行政法人和法国公法人其所国行政法学也都属行政主体围。

但却不能等行政主体身因它们只是行政主体组成部分。

面论述还有所涉及。

而国行政法学目前尚有“行政法人”、“公法人”和“公法人”等概念

二、行政主体理论形成行政主体理论是舶品。

早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始989年出版些行政法学论著。

0世纪90年代以绝多数行政法教科都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并用较幅阐述行政主体定义、种类及格要件等形成了独特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我国出现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变化。

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恢复研究以许多学者从组织学、管理学角研究行政组织或者仅对行政组织法规定作事实性描述。

这状况逐渐引起不满。

学者们着新寻研究行政组织新角行政主体理论正是这下出现。

()国外行政主体制及理论传入。

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对国外行政法制了法国、日等国行政主体制及理论被介绍、引入国。

学者们行政组织外接触到行政主体这崭新概念将其引进到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情理。

(3)行政诉讼实践要。

989年月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990年0月日生效。

行政诉讼制全面建立。

行政诉讼面对问题是如何设定被告制。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作了规定但要从理论上予以论证。

不久从行政主体角释行政诉讼被告制观逐步获得学术界认。

[6]三、行政主体分类根据行政主体格取得法律依据不可将行政主体划分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机关依法成立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获得行政主体行政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职权性行政主体特就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及国职能划分要(包括区域和行业)依组织程序而设立并设立就独立存和取得行政主体格。

授权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公组织和社会组织

授权行政主体突出特。

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授权性规定而获得。

根据行政主体组织构成与存形态不可将行政主体划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组织和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取得行政主体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是指设置行政机关部、通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机构。

组织是指国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某种公共职能事活动通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除外些学者还对行政主体作了其他分类。

如()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二)委员会制行政主体和首长制行政主体;(三)地域行政主体和公行政主体;(四)派出性行政主体和非派出性行政主体;(五)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六)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7]四、行政主体理论基容般认行政主体理论包括四部分()行政主体界定行政主体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组织都能成行政主体

要成行政主体须满足定条件()是否享有国行政权是定某组织能否成行政主体定性条件。

国设立国行政机关通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国行政权享有国行政权国行政机关就具备了成行政主体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重要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不等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外定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行政主体

接受授权组织便具备了成行政主体定性条件。

接受授权组织可以是行政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组织

()能够以己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行政主体主要标准。

判断某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不仅要看其是否享有国行政权而且要看其是否能够以己名义作出行使行政行政行。

(3)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行政主体关键性条件。

组织仅仅行使国行政权实施国行政权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行政权行使而产生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要成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并以己名义实施行政权还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围按照行政主体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部分。

具体包括以下0类()国院;()国院组成部门;(3)国院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国院办事机构;(5)国院管理国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8)法律法规授权派出机关(rvr)和派出机构(rvr)「派出机关指级政府设立派出组织行政公署(brvlrv)、区公所(brv)和街道办事处(brrv);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派生组织

」(9)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部机构(0)法律法规授权其他组织

[8](三)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关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人们常从不角加以归纳。

般认行政主体职权可分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

前者如制定规和般规性件;者如对具体人或事做出处理。

另外行政主体具有优越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具有统性。

行政主体有义合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

(四)行政主体格及确认()般认作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定法律格要件和组织要件。

法律格要件有三项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组织;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组织;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组织

行政主体组织要件说法不有认要正式批准成立手续也有认行政主体必须有独立费和办公场所等。

行政主体格确认主要从格要件入手。

任何组织行政主体格要件就是行政主体;不合则不是。

行政主体格确认行政法上具有直接、极重要义。

确认行政主体格有助确定行政行效力。

行政行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行它带着国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

如实施行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格那么它行就不具有行政行效力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影响不法律所承认。

相对人对不享有行政主体组织所实施“行政行”没有从和协助义;二确认行政主体格有助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特它概以行政主体被告。

因任何组织行政主体格定了它作行政诉讼被告格。

被告格以行政主体格前提。

[9]五、行政主体理论外比较我国近年直不断地借鉴、移植西方法律行政法律制也不例外。

0世纪80年代以我国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行政复议制、国赔偿制以及公员制等都不是我国发明创造而是借鉴西方验基础上建立。

因我们对行政主体制论述也应进行相应外比较并进而得出结论。

[0]()西方国行政主体制主要容从整体上说西方国行政主体制以行政分权核心是对行政利益多元化认可及对人行政主体地位肯定由特定历史、社会背景所定故各国行政主体制容不尽相。

有国直接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如法国、德国、日等;有国虽没有直接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如英国、美国等但都普遍建立了以行政分权或行政治基础行政主体制。

这里只就特别具有代表性国作致分述、法国行政主体法律概念

法律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权力并担由实施行政职而产生权利、义和责任主体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首先国是主要行政主体;其次地方团体法律规定围对地方性行政职也具有定权力并担由而产生权利、义和责任所以地方团体也是行政主体

这两类行政主体都是以地域基础行政主体具有围广泛行政职能;法国还有三类行政主体某种行政职能执行因要定独立性法律把它从国或地方团体般行政职能分离出成立专门行政机关实施这种公并担由而产生权利、义和责任。

这专门行政机关因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是以实施公目而成立公法人。

法国法律称这类具有独立人格公机关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不少学者称公法人。

公法人是以地域基础国和地方团体以外另种行政主体

[]、德国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职权、藉实现行政组织体。

法律主体行政主体概念关键权利能力。

行政权力接受法律调整和约束不仅要“行政”设定权利义法律规而且要进步明确承担这些权利义主体

这法理上是通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及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行政法权利义归属主体实现。

德国行政主体种类有如下几种国。

国是原始行政主体

二具有权利能力团体、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

与作原始行政主体国不它们其组织法律上虽是独立但其权利能力围才是行政主体受国和国法律约束并被置国监督下。

三被授权人(或者被授权组织)。

特定、严格条件下国可以放弃行执行任或者由公法组织执行行政任而授权私人相应围行使主权。

[]3、日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权归属者即行政法律关系处支配地位管理者。

行政主体包括两类是国即央政府;二是公共团体指是出国并由国规定其存目法人。

而公共团体又分三种地方公共团体。

地方公共团体是指直接依据宪法享有治权、独立国地域性统治团体。

二公共组合。

公共组合是由定组合成员组成公共性社团法人。

公共组合进行事业具有公共性因它方面享有行政权上职权和特殊待遇要接受国监督。

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是指由国或地方公共团体出等方式设立法人具有公共财团法人性质。

行政法人虽属法人但它带有行政职能所以亦可成行政主体

[3](二)国行政主体理论与西方主要国比较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从法国、日等国移植而但却与它们行政主体理论相径庭。

准确地说我们仅引进了行政主体概念对其容却作了实质性改造。

西方国行政主体是种法律制是地方或公分权法律技术包括国、地方团体及其他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相独立依法行使权力并担义并独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都设有己行政组织独开展活动。

国对地方团体等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体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而且其行政主体理论与具体行政主体法律制相主要是阐述行政主体制有关容以及论证行政主体制存合理性和正当性。

我们对二者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区别、西方主要国行政主体理论否定行政机关法律上独立人格认行政机关仅是行政主体代表不是独立权利义主体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则肯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独立人格认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权限围可以己名义进行管理并独立承担行。

二其行政主体理论责任是指实质上责任即行终归属并与财产责任相系凡不承担行政上独立财产责任者不是行政主体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则强调形式上责任认作行政诉讼被告就是承担行具体表现。

三其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没有必然系。

由实施有争议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是处诉讼方便与责任归属无关。

当然行政诉讼要由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承担。

我国行政主体制则与行政诉讼制紧密相连只有具备行政主体格者才能成行政诉讼被告。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出现很程上是了论证行政诉讼被告制合理性井对行政诉讼被告有关规定加以阐释。

四其行政主体理论强调行政主体相独立。

行政主体相监督只能依法进行。

通常可通行政诉讼国不得直接干预地方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部事。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不强调行政主体相独立。

事实上我国行政主体关系极复杂有是隶属关系;也有部分与整体关系;另外还可能存业指导关系。

严格地说我国行政主体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有独立地位其他行政主体受所属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节制。

[]六、国行政主体理论缺陷分析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虽对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制产生了卓有成效影响但是通对国行政主体制阐释以及外比较不少学者指出了传统理论不少不足处。

概括其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行政主体理论逻辑矛盾“行政主体”这概念有许多模糊地方。

到底哪级行政组织、何能成行政主体值得研究。

通说认行政主体并非所有场合都能成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能否成行政主体主要是看其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

当其以国名义行使公共权力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

行政主体不是恒定称谓。

这样看即使像国院这样国高行政机关也只是某些场合下可以成行政主体

这种观就显然还缺乏足够说力了。

二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难以行政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问衔接关系。

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由只将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主体相应地行政违法主体及责任主体也只能由两类行政主体构成。

这样从理论上推定受委托组织行政公人员就不够格作行政违法主体行政责任主体

但有关行政责任界定上又扩到“行政主体及其执行行政公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而应承担不致。

”由引起理论上前不致。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都只能归属行政主体

违法行名义及责任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

但我国立法既“行政主体”设定了行政责任也行政机关公员、受委托组织及其行政公人员设定了行政责任。

(二)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学术功能局限从语言畴角着眼主体与客体乃相伴相随术语。

法律术语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有主体就必然有客体。

这很容易使人推理出接受行政作用方(相对人)就是行政客体。

传统行政法学行政法律关系表现支配与从关系“行政主体”观念甚流行并人们所接受。

而现代行政法则趋向强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平等所以虽然有学者指出行政主体只是技术性称谓并不必然包含有特别权力关系因素。

但其仍然有违背现代法制根精神嫌疑不能体现现代行政法民主质。

(三)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制功能缺陷传统行政主体理论曾人所称道贡献和价值期待是其对行政诉讼被告格问题。

然而诉讼实践该理论仍然面临其身无法难题。

例如些非行政主体组织(党组织、企事业组织)非法行使定行政职权由其不具有行政主体格故不能作行政诉讼被告从而使这类案件不能作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而委托行政机关只对受委托组织委托权限围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从事行责所以也会出现无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情况。

二传统行政主体制还曾被认可以保证行政活动连续性、统性。

这预期是建立行政主体可以统各公员行及其责任论断基础上。

但现行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降享有行政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强调它们各责任独立与行政统性要正相悖。

可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不仅难以保障行政活动协调统;相反极易造成行政管理各战。

[5]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价值定位上已出现缺失现象其理论身缺陷已阻碍了该理论进步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胆借鉴了民法学理论和国外行政法学成丰富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发展也实践部分地了些问题具有积极义。

我们也应看到目前行政主体理论存着许多不足处这还有待进步完善。

参考[]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998年版页。

[]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003年版3页。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999年版86页。

[]参见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事出版社99年版7页。

[5]参见王明扬著《英国行政法》国政法学出版社987年版86页。

[6]参见张步洪编著《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国法制出版社999年版63页。

[7]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学出版社996年版76页。

[8]参见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学法学科全(宪法、行政法学)》北京学出版社999年版38页。

[9]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998年版5页。

[0]参见薛刚凌《行政主体再思考》引《国法学》00年期。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国政法学出版社988年版39页。

[]参见哈特穆特。

毛雷尔(德)著《行政法学总论》高伟译法律出版社000年版98页。

[3]参见南博方(日)著《日行政法》杨建顺等译国人民学出版社00年版3页。

[]参见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必要性》引《政法论坛》998年6期。

[5]参见沈岿《重构行政主体式尝试》引《法律科学》00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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