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违章处理标准作业规程(4)
1.0目的。
规范住户违章处理,维护大多数住户的利益、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2.0适用范围。
3.0职责。
4.0程序要点。
4.1.1以劝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4.1.2慎重处罚的原则。
4.1.3取得业主委员会支持后再进行处罚的原则。
4.1.5批评规劝从重,处罚从轻的原则。
4.1.6处理尽量不伤和气,事后主动缓和关系。
4.2常见的违章现象。
a)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b)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柱、梁、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c)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d)擅自在门窗安装网、罩、牌破坏房屋整体外观。
e)擅自拆除地漏盖和向地漏倾倒杂物。
a)堵塞消防通道。
b)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识、报警装置、灭火设施。
c)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d)在公共场地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
e)营业场所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a)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b)破坏卫生设施设备。
c)在公用场地私自堆放、吊挂杂物,乱搭、乱建、乱张贴涂写。
d)高空抛物、倒污水。
e)揪放高音喇叭制造超量噪音。
f)践踏草坪、攀摘花、树及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g)其他违反环境卫生及美化的行为。
a)违章停车。
b)违反规定存放、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c)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4.2.5无特殊原因,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的行为。
4.2.7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未造成管理区域住户利益或管理处经济受损或对管理区域公共安全造成威协的视为一般违章,其他违规均视为重大违章。
4.3.2限期整改:适用于违反本规程4.2条有关款项,尚未给管理区域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4.3.3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违反本规程4.2条有关款项,给管理区域公共利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章事件。
4.3.4通报批露:适用于经管理处主任同意的不接受违章处理意见的住户。
4.3.5提起诉讼:适用于给小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或拒交有关管理服务费用,以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的违章事件。
4.4.1管理处人员如发现住户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采取规劝、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劝导住户停止违章行为。当事人如置之不理,应及时将情况的反馈到客户服务中心处理。
a)发出《协调单》,并在《协调单登记表》上登记。
c)属一般违规事件的报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处理,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亲自或指定客户助理到现场予以劝导、教育。
4.4.3管理处主任接到重大违章事件信息后,根据情况及住户违章给管理区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决定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水停电"的处理意见。
4.4.4对于住户漠视管理处给予的处理意见,不配合管理区域正常管理工作的,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必要时,经征求业主委员会支持后,予以通报批评。
4.4.5对于给管理区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或严重拖欠或拒交有关管理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可采取停掉住户水、电的处罚办法(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住户),必要时可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拆讼。
4.4.6对于"赔偿经济损失"、"停水停电"、"通报批评"及"提起诉讼"的处理措施一定要特别慎重,处理完毕后,客户服务中心应主动与当事例人沟通及缓和双方关系。
4.4.7违章处理意见经管理处主任签署后生效,由客户服务中心(工程部)执行。涉及向住户收取有关费用的,由客户服务中心每月月底将《协调单》复印一份保存,原件报。
财务部统一扣款。
4.4.8对违章住户的处罚工作,只能由管理处主任依据本规程处理,其他员工只能进行劝导、教育,严禁进行越权处罚。
5.0记录。
5.1《协调单》。
5.2《协调单登记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业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