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低于成本销售”规则

[摘要] “低于成本销售规则”(Sales at less than cost of production)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

后各国争相借鉴美国的做法,相继在本国的反倾销法中确立了低于成本销售规则

本文对欧盟与美国反倾销法中的“低于成本销售规则做了一个系统地介绍,并对企业应对策略的制定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反倾销法低于成本销售生产成本SG&A      一、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      反倾销法中的倾销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含义不尽相同,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之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因此,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首先就要确定正常价值,然后确定出口价格,最后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后做比较,得出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是多少的结论。

纵观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时,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出口国国内价格(Domestic price/Home market price, HMP)。

国内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具有一定销售量的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第二,第三国价格(Third—country price, TCP)。

第三国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具有一定销售量的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第三,结构价值法(Constructed value, CV),也称为推定正常价值法。

结构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原产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Cost of product)、合理费用(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SG&A)、合理利润(Profit margin, PM)三者之和。

对于上述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优先适用,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首先依据出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做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产品必须与受调查产品(product under consideration)属于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第二,这种同类产品销售量要足够大。

一般要求出口国市场中供消费的同类产品销售量至少占到被调查产品销往进口国数量的5%。

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较低比例的国内销售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也可接受较低的比例;第三,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产生的,才具有参照性,才能用于确定正常价值

欧盟与美国反倾销法都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正常贸易过程,但对非正常贸易过程做了列举,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关联方(affiliated party)交易;低于成本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本文只论述第二种情形。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产品或出口至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中的全部或部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必须将低于成本销售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因为其不处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低于成本销售因此成为倾销确定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低于成本销售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低于成本销售规则”(Sales at less than cost of production)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在国会通过的该法中,要求计算平均国内市场(或向第三国出口市场)价格时,对于在一个持续期间内以低于平均生产总成本价格在国内市场大量销售时,这些销售应予排除。

这使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出口产品成为另一种倾销行为。

此后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相继修改其反倾销法,加入了低于成本销售规则,将低于成本销售产品排除于确定正常价值时的考查产品范围之外。

乌拉圭回合形成的WTO《反倾销协议》也借鉴美国和欧盟的“低于成本销售规则的立法和实践,制定了国际性的“低于成本销售规则,相关内容主要体现于该协议的第2.2.1条、第2.2.1(1)条以及第2.2.2条。

1.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与实践   (1)调查的发起。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或复审时,一般不主动对用于确定正常价值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调查,只有当商务部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或相信”确定正常价值的外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才开始一项所谓“低于成本销售”的调查(COP调查)。

COP调查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国内利益方及时提出主张,并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时,商务部才会发起COP调查

商务部判定国内利益方是否及时采用的是“20天标准”,即一般要在最初的调查问卷送达任何一位被调查方之日起20天内提出主张,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产品如农产品销售调查,可在被调查方对最初的调查问卷相关部分提交答复后的20天之内提出主张,如果商务部裁定该答复不充分,则还可延展利益方的主张时限。

(2)生产成本的计算。

发起COP调查后,美国商务部就要对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提供数据基础。

在美国,产品成本包括三大项:①制造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可变日常开支、固定日常开支和其他装配加工成本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SG&A)。

③在外国市场上包装产品以备装运的所有实际成本

包括:集装箱和包装物的费用以及备妥外国同类产品以使其适于装运的所有其他费用。

(3)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与排除。

关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美国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

关于低于成本销售的排除,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不同的做法。

乌拉圭回合前,美国采用“90—10规则”(ninety—ten rule),若低于成本销售量占为确定正常价值而被调查交易的销售量的10%或10%以下,则商务部将不做排除,以产品的全部销售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若低于成本销售量占全部销售量的10%以上、90%以下,则将这部分销售排除,以剩余的高于产品成本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若低于成本销售量占全部销售量的90%或90%以上,则商务部将产品的全部销售予以排除,以产品的结构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

WTO《反倾销协议》生效后,美国废止了这种做法,采用与WTO一致的“20%标准”,即如果低于成本销售产品数量不到20%,则以全部产品的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如果低于成本销售产品达到20%或20%以上,则将这部分排除,用剩余的销售确定正常价值;如果没有产品高于成本销售,则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当然也有例外,对于农产品,美国商务部采用“50—50”规则,如果低于成本销售占到全部销售的50%或50%以下,则取其平均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如果高于50%,则将其全部排除,用结构价格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2.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实践   (1)调查的发起。

确定低于成本销售调查范围时,与美国的做法不同的是,欧盟向所有涉案生产者或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由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提供有关的成本信息。

而美国的COP调查仅限于国内利益方(申请方)能够及时充分提供成本销售资料的特定生产者或出口方。

由此可以看出,欧盟的低于成本调查的对象范围大于美国的COP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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